驾驶人李某驾车来到一服务区
将车临时停放后下车
行至车辆左前方时
该车突然自行向前行驶
造成李某受伤及
李某、刘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
李某、刘某均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
李某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
经鉴定,李某构成两处十级伤残
因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
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李某认为其受伤时处于肇事车辆之外
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可向保险人主张赔偿责任
故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和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系车辆驾驶员
不能以第三者身份要求保险公司
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
2023年1月,李某诉至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
01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但是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且本案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载明“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本案中,李某是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的驾驶员,属于被保险人,故李某不能以第三者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但是,李某符合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偿范围。李某受伤时虽然身在车外,但车辆仍在其控制范围,其所受损伤系其本人未对所驾驶车辆采取确保安全措施所致,其自身过错是导致自身损害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02
法官提醒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涉及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案件中,第三者身份如何界定?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本车的车上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判断驾驶员的身份是否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不能简单依照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是否身处肇事车辆之外来认定。车辆驾驶人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是驾驶车辆并对行驶安全负责的人。本案中,李某受伤时虽在肇事车辆之外,但车辆仍在其控制范围内,其不因下车行为而脱离驾驶人的身份和职责,仍为适格的驾驶人,应对车辆的运行和停靠的安全负有责任,其身份并未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故无权向保险公司要求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但是,李某可以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