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人员自动定位和人员聚集风险预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人员自动定位管理,严密管控企业高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风险,根据应急部《基于人员定位系统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功能建设应用指南(试行)》、省安委会办公室《山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高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试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方案》和省应急厅《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应用验收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医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人员自动定位管理和人员聚集安全风险管控。
第三条 市应急局定期开展企业人员定位管理、人员聚集风险管控情况线上巡查和线下抽查。属地县级应急部门每日对辖区企业人员定位管理、人员聚集风险管控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章人员自动定位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条 本企业人员(本单位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等)和外来人员(承包商人员、实习人员、检查人员、参观学习人员、外来车辆驾驶员、车辆押运员、第三方技术服务人员等)进入生产厂区均应佩戴人员定位卡,人员定位卡数量应足够,应保持电量充足、正常使用。企业应将人员定位卡功能、使用说明等纳入外来人员入厂安全教育。
第五条 企业应将本企业人员、承包商人员等人员的单位名称、姓名、年龄、工种、培训情况等信息录入信息化系统并定期更新,企业可通过人员定位穿透查看人员详细信息。
第六条 企业人员自动定位系统应具备超员、越界、静止、缺员、滞留等异常情况报警类型,报警信息应包括报警时间、报警位置、报警类型以及涉及人员等信息。企业不可私自关闭某一或部分报警类型,对于本企业确不涉及的报警类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论证通过,列出清单并向属地县级应急部门报备后,可关闭某一或部分报警类型。
第七条 建立人员自动定位系统24小时运行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符合实际的人员自动定位系统24 小时运行管理制度。对于系统推送的人员超员、静止、停滞等报警信息,24小时系统值班员、安全管理人员、值班带班领导、其他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员应根据制度要求在30分钟内核实处置、销警完毕,并在系统内写明报警原因、处置措施等内容,确保报警处置到位。
第八条 人员定位卡应支持一键求救。当人员在生产区域遭遇紧急情况可一键求救发出报警信号,系统值班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应快速反应,立即通过视频监控、对讲机等方式核实求救人员情况,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救援措施。相关责任人员应在处置结束30分钟内,在系统内写明报警原因、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设置电子围栏。企业可在重大危险源、装卸区等重点区域利用厂区电子地图圈定电子围栏范围,设定围栏生效时间、限定人数等功能进行人员限制。
第十条人员自动定位系统应与特殊作业全过程管理系统联动,开具作业票时应划定作业区域,对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离开、非作业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等情况进行自动报警、及时处置。
第十一条 人员自动定位系统应与智能视频监控系统联动,可快速调出报警区域监控画面。
第三章人员聚集风险预警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企业人员聚集风险预警区包含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装置或设施(含管廊)、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重大危险源单元、特殊作业区域、装卸车区域、仓储设施以及存在检维修作业的区域。
第十三条 人员聚集应实现分级预警。预警区域内3人为黄色预警,4到6人(含本数)为橙色预警,6人以上为红色预警。系统应根据人员聚集风险分级预警管控制度,按照不同的预警等级,自动将预警信息分级推送至系统值班员、班组长、车间主任、安全管理人员、分管安全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员。
第十四条 及时处置人员聚集风险预警。对于系统推送的人员聚集风险预警,系统值班员、班组长、安全管理人员、值班带班领导等相关责任人员应立即通过对讲机、语音警报等方式告知、警示聚集区内人员,分散聚集人员,特别是当人员聚集风险预警区域周边存在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时,聚集区人员应立即分散撤离至安全处。预警处置人员应在30分钟内处置销警完毕,并在系统写明预警原因、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确需人员聚集实施有关作业活动的,企业应研判风险、完善措施、加强管控,以最低需要人数进行施工,并持续保持预警状态直至人员分散。
第十六条 对于罐体内、塔体内等人员定位信号无法覆盖的区域,存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采用划定电子围栏等方式,防止人员聚集,有效管控风险。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硝化、加氢、氟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及其他反应工艺危险度2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等区域和装置设施出现泄漏、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运行装置进行检维修作业等情况,应根据《山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高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试行)》(鲁安办函[2024]19号)等有关要求落实高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 企业人员聚集风险静默区指的是特殊情况及特殊时间段设立的不产生预警信息的区域。在一些特殊时间(如交接班、上下班、就餐期间)和特定区域(办公场所、控制室等)的人员聚集情况,系统可能产生大量不必要的预警,企业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特殊时间、特定区域或其两者结合划定为静默区域或时段,只通过可视化方式体现人员流量密度,不产生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静默区域或时段的变更需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论证通过,并上报属地县级应急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企业不可私自将生产装置区、固定动火区等风险较高区域设置为静默区域,不可私自篡改人员聚集预警阈值。
第二十条 企业应将人员自动定位系统和人员聚集风险预警技术应用于企业智能巡检、隐患排查、应急通讯、应急演练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定期对人员自动定位和人员聚集风险预警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对于频繁出现的人员聚集、超员、越界等报警信息,要及时组织分析原因,并制定落实针对性措施,加强现场管理,有效管控人员定位和聚集安全险。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将本企业人员和外来人员未佩戴定位卡进入“二道门”以及人员违规聚集、越界、串岗等行为纳入人员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人员自动定位系统应具备大屏闪烁、声音、短信等报警提醒功能,以便系统值班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可以立即获取报警信息并及时处置。相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处置人员自动定位、人员聚集风险预警报警的情况纳入人员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属地县级应急部门对于存在高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不力、人员定位报警处置不及时等问题的企业,要实行重点关注、约谈等措施,并作为重点执法对象,提高执法检查频次,严格依法进行处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密管控高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项依据国家、省、市和企业有关规定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建设标准 第3部分:人员定位(征求意见稿)
《基于人员定位系统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功能建设应用指南》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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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加快推进具有爆炸风险的化工装置及设施实现无人化操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