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日征预公告〔2024〕1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常州路以南、深圳路以北、青墩村村庄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奎山街道申家楼村。
地块2:四至范围:保税横一路东段,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京路街道山后二村。
(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日照市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389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2拟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日照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奎山街道办事处、北京路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10月28日,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日照市东港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 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08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日照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3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