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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歌”已成为当下娱乐消费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很多社会大众可能并不知晓,KTV播放的歌曲是有版权的,如擅自播放未经授权的歌曲,KTV或将陷入被追责的境地……
案情简介
日前,东港区有14家KTV因涉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被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涉案14家KTV通过正规渠道采购了卡拉OK点唱设备,设备中收录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所享有放映权的音像制品,该14家KTV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了卡拉OK点唱服务。
调解经过与结果
东港法院知识产权团队法官接收案件后,立刻对该批案件的特点、可能的争议焦点及存在的矛盾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并制定调解预案。承办法官主动联系案件当事人向其释法说理,充分利用大数据为当事人分析类似案例,积极向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化解版权纠纷。同时,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涉案KTV实地调查,明确涉案KTV的包厢数,经营时间和经营状况,并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协调会,释法析理,深入讲解卡拉OK场所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让14家KTV经营者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最终,KTV均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达成了调解,并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该协会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并支付了版权使用费。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各行各业对著作权保护越来越重视,KTV等娱乐场所侵犯歌曲著作权的纠纷案件频发。
在这类案件中,由于作品数量多,维权耗费精力大,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人通常会将其作品的著作权部分或全部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向未经其授权使用音像制品的KTV提起侵权诉讼。
这类案件中通常会涉及到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KTV侵犯了何种著作权及具体损失的衡量标准问题。
首先,对于原告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著作权人将其权利授权原告独占性使用后,原告将基于被许可使用的实体权利,作为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中,中国音集协与原权利人签订授权合同获得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有权向KTV提起诉讼。
其次,KTV侵犯了何种著作权的问题,要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考虑,通常情况下,KTV未经授权将音像制品以一定技术手段固定在包房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中,任意消费者进入该点唱系统点播便可公开再现案涉作品,应当认定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放映权。该案中,涉案十四家KTV虽然购买了卡拉OK点唱设备,但仅能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未取得曲库中作品的放映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构成了侵犯著作权。
最后,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问题。损害赔偿责任的确认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由原告举证证明,同时在确定具体数额的时候还要考虑企业的营业情况,例如,疫情期间的停业时间在计算损失时应适当扣减,已停业企业对作品放映权的侵害应比正常营业企业略减。该案中,法官在原告举证证明的基础上,结合实地调查,充分考虑了企业经营情况,最终促成KTV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达成了调解。
法官提醒
KTV经营场所侵权是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主要原因在于经营者的版权意识薄弱或存在侥幸心理,这不仅导致著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也让KTV的经营者陷入生存困境。因此,KTV的经营者应当以案为鉴,在开展KTV业务时,要注意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共同维护创作者的智慧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