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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宋某系岚山区某小区业主,该小区西门安装了非机动车道道闸杆,2023年4月25日晚8时许,小区业主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驶入小区时,被非机动车道道闸杆砸倒,致宋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宋某入院治疗,经诊断为膝关节损伤、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膝内侧半月板损伤等,支出门诊及住院医疗费为3548元,物业公司为宋某垫付医疗费1900元。
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宋某便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814元。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宋某被非机动车道闸杆砸倒系因其跟车导致,对自身安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于赔付金额并不认可。
法院判决
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从双方提交的证据中不能判断事故发生前道闸杆的实际状态,但物业公司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调试管理,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保障工作,涉案小区非机动车道道闸杆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公用设施,在其安装调试时,应对相关感应区域进行合理设置,原告宋某通过感应区时,道闸杆并未发生反应,而仍在自动下落,致使事故发生;小区进出口作为居民的重要活动区域,物业公司理应重点做好巡检工作,对小区进出车辆和居民进行必要的观察和管理,但事故发生时该小区物业并未对跟随前车进入的宋某进行相应的提醒和阻拦,也未及时手动控制升降杆抬起,该道闸杆降落造成他人损害,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在未充分举证证实其公司已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对宋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宋某作为小区成年居民,应按照小区物业管理的要求进出小区,在其驾驶非机动车进入小区时应注意观察谨慎通过,事故发生时,道闸杆正处于下降状态,其应预见到在道闸杆下落前的短暂时间并不能顺利安全通过,其行为存在过失,对损害发生也存在过错。
经法院认定,宋某的损失为25814元,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过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确定由物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宋某自负50%的责任,扣除已垫付的1900元医药费外,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1007元。
法官说法
为方便管理,很多小区在出入口设置了非机动车道道闸杆,其本质是为规范小区管理秩序,保证业主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但绝不能“一装了事”,还应提高服务意识,细化管理措施,对于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设施,除了选择最便利的系统设置外,还应对业主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和规范引导,同时设置警示标识,加强宣传提醒,及时更新维护,切实做到消除危险,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作为业主,也有义务配合物业公司的合法管理,遵守小区设备设施的运行规范,尤其在骑行进出小区大门时,要注意停车观察、减速慢地行,安全谨慎通过,严禁随意尾随其他车辆进出,以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自身人身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