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是某时尚品牌的创始人,她的品牌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然而,最近她发现有一家小型公司正在使用与她品牌极为相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给她的品牌带来了负面影响。于是初一跟公司员工三生展开了如下对话:
初一:三生,你看到了吗?那家公司竟然在公然使用我们的商标!
三生:真的吗?这也太过分了!他们的商标确实和我们的很像。
初一:当然是真的!我绝对不能容忍这种侵权行为!
三生:是的,我们应该先了解一下具体情况,然后采取合适的措施。
初一:你说得对。我们先找律师咨询一下,看看怎么维权。
几天后,初一找到了小象律师,详细了解了商标维权的相关法律。
小象律师,我们决定要起诉那家公司,保护我们的商标权益。
好的,根据您提供的材料,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针对此类案件在起诉之前我们需要确定原告、被告主体、管辖法院、起诉案由等。
好的,小象律师。您说的这些应该如何确定呢?我应该起诉谁?向哪家法院提起诉讼?
不着急,您听我跟您慢慢分析。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1、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2、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动转让,一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的移转。实践中,商标移转的主要情形包括因商标权人死亡继承商标;商标权人因分立、合并或改制等原因消亡后,分立、合并或改制后的企业办理商标过户等情形。
此外,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权人亦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但对于未经注册的商标,使用人只有证明该商标达到驰名的程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时,才有权提起诉讼。且虽然司法实践中有案件支持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但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概括来说,能作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的通常为以下几类人:
我们的品牌是以公司名义注册的商标权,那原告就是公司?
是的,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即为本案的原告。
由于商标侵权通常是以侵权产品的方式呈现,而关于产品的生产流通,通常涉及众多主体,因此确定商标侵权的被告应当从一个产品完整的产业链当中去审视、判断。
1、终端销售方(该销售主体直接面向消费者,处于销售链的末端,消费者可以直接接触购买产品)
终端销售方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且有字号的,可以直接将该个体工商户注册的字号列为被告;个体工商户注册但是没有字号的,可以将实际经营者列为被告。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终端销售方为注册为公司的,则公司为被告。若为个人独资公司则可以将该公司的股东一并列为被告;若公司存在多个股东,在股东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可将股东列为被告。
3、被诉侵权产品生产商即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您是说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的都可以作为被告?
是的,侵害商标权案件不仅可以起诉使用者,也可以起诉生厂商等实施了侵害商标权行为的主体。
此类案件应根据级别管辖以及地域管辖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具体来说:
1、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除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其他商标纠纷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第七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特殊问题的司法实践
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网购收货地是否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通过网络购物并邮寄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结果在被诉侵权人的销售行为付诸实施时已实际产生,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对侵权行为的实施没有实质影响,不能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次,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其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号)。
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平台披露地是否可以作为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通过淘宝、拼多多等电子商务平台取得被诉侵权产品,若相关店铺为个人经营,通常情况下,电商平台上未公示经营者的个人信息,此时需向平台申请披露店铺主体,获得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目前的司法裁判观点为:鉴于淘宝等电商平台商家注册时可以虚拟地址注册,故部分法院认为:淘宝平台披露的地址系虚构地址,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该地址实际运营或居住等情况下,平台披露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快递邮单上载明的发货地址是否能够作为管辖法院连接点?
快递邮单上所记载的发货地址是否可以作为管辖法院的连接点,不同法院存在不同观点,部分法院倾向于将发货地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商品储藏地【(2019)苏民辖终165-166号】;另有部分法院则认为不应仅凭快递面单上记载的地址即推断为实际发货地,进而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及商品储藏地【(2020)沪0104民初11070号】。
商标也可能被用作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等,因此,对于擅自使用商标等商业标识的行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可能予以调整。对于特定的被诉侵权行为,如何判断应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一般来说:二者划分的边界即在于被控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认定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被控标志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权利人应当优先选择适用商标法的规定;如果被诉标志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救济。
1、企业名称中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
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字号的,如果实际使用过程中单独突出其中的字号,应以商标侵权为由进行起诉,而未突出字号而是完整规范使用含有他人商标标志的企业名称全称,容易导致混淆的,应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进行起诉。
2、域名中使用了他人的商标。
如果被告注册的域名中含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且实际使用该域名进行了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宣传销售,此时域名中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即将他人商标使用在域名中,并用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应当适用商标法调整。反之,虽然被告注册的域名包含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但被告并没有实际使用该域名进行商品经营,此时由于消费者无法将域名中的商标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 关联起来,无法认定域名中使用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3、被诉产品使用了注册商标,但其具有“合法权利外观”。
以仙津公司(2023)鲁1791 民初1347 号案件为例,被诉主体已就核心标识获得商标专用权。双方核心标识均为“火车头图形”,英文字母均含有“POWER”,设计元素均含有五角星图形,近似程度较高。在此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具有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则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提起不正当竞争,从而规定行政前置程序。
小象律师您说了这么多,那我们这个案子属于哪种情况呢?
根据您目前提供的材料,对方使用您公司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我们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好的,那提起诉讼我们应该准哪些材料呢?
侵害商标权纠纷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准备起诉材料,具体应该准备哪些,且看下回分解。
曹丽芹 江苏坤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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