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中房产税相关问题探析

文摘   2024-06-19 18:04   江苏  

我们的第 272 篇原创文章
              


01
如何理解房产税中的房产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无需缴纳房产税。


那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否属于房产税中的房产?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这些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为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所以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只是相对地上房屋而言,其房产税的计算方式不同。


02
房产税的缴纳主体及相应税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征收标准有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年税率为12%。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出租的地下建筑,亦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但地下自用建筑房产税的计税方式与地上房屋的税率不一致,主要如下: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03
出租房屋房产税的产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出租房产的房产税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税金与租金同时产生,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04
房产税能否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实践中,产权人向外出租房屋时,往往会在考虑租金的基础上将房屋的房产税约定由承租人承担,双方发生纠纷后,承租人往往以法律法规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主体为产权人为由进行抗辩,那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房产税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们看看司法实践中的观点:


案例一[公报案例]

(2007)民一终字第62号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
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法院认为: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不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例二

(2020)最高法民申5099号
咸阳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法院认为: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税款缴纳。原审判决认定《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系对不特定竞拍参与人作出的,南洋公司参与竞买,《竞买公告》和《竞价须知》对其应具有约束力,案涉拍卖税款及资金占用费由南洋公司承担,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案例三

(2019)苏民申6591号
李俊与李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案

法院认为:虽然纳税是法定义务,但在保障纳税的情况下,法律并不禁止交易各方对税务成本分担作出约定。


案例四

(2020)苏05执复80号
苏州宏呈祥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苏州市东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由转让方负担,但并未排除当事人之间通过特别约定明确税费实际负担主体。本案中,执行法院已通过公告方式对案涉房屋拍卖所得税的负担方式告知潜在竞买人,竞买人可在充分知晓的情况下经过衡量作出是否参加竞买的选择。而宏呈祥公司通过参加竞买的方式表示接受此项要求,且其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亦再次确认接受本次拍卖有关规定并自愿遵守执行,故宏呈祥公司应当按照拍卖公告的相关规定承担税费。


案例五

(2020)豫01民终8449号
郑州古玩城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艺茂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关于税款承担方式的约定是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条件的组成部分,双方应当依此履行,出租人因履行案涉租赁合同所缴纳的税款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


案例六

(2019)苏05民终2618号
统柚木业(昆山)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名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统柚公司主张名诚公司承担的房产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应地方税务的要求租赁企业必须开具发票,租金不含税费,名诚公司必须每年按租金比例开具发票并负责相应税额。租金对应的增值税是直接因出租行为产生,应属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名诚公司承担的税额。根据法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租赁合同中没有因为房屋被出租即由承租人名诚公司承担房产税的意思,统柚公司亦未提供由名诚公司一直承担房产税的证据,因此统柚公司要求名诚公司承担房产税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5
结语


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租赁税费并未改变出租人的纳税义务人身份,仅仅是由承租人代为缴纳,并没有逃避国家税收,实质上是合同当事人对租赁费用分担进行的约定,系合同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并未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故该约定合法有效。但建议对房产税进行明确约定,有些租赁合同中只是约定租金不含税金,这时法院通常会认为只是涉及增值税问题,如果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则关于房产税的主张往往无法得到支持。


参考法律法规: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沙单单 江苏坤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共党员,南京大学法律硕士,江苏坤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委员,曾获苏州市吴中区司法局优秀党务工作者、吴中区优秀撰稿人等荣誉称号。
热心法律服务公益事业,作为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与安全守护课堂公益讲师,多次进行公益普法讲座。擅长处理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合同纠纷、家事纠纷、侵权人损等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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