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沙规自局公布实施《南沙区塘坑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成果的通告。
塘坑村传统村落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西南部,地处环市大道西与英东大道交汇处,坐落于黄山鲁山南部丘陵临海地带。
值得一提的是,塘坑村总投资超57亿进行旧改,去年11月复建安置启动区已经顺利动工!
本次规划范围包括塘坑村旧村聚居区,南临环市大道西,东部以英东大道与广州南沙小学分界,西部、北部为黄山鲁,面积26.76公顷。
NO.01
保护要素
保护要素分为物质性要素和非物质性要素。
物质性要素
塘坑独具特色的古村传统风貌和“山-村-田-海”的自然格局;极具代表性的宗祠,庙字、书室、民居;以塘坑中街为骨架的传统街巷肌理以及古井、古树等历史环境要素,不可移动文物-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11处、历史建筑1处、传统风貌建筑11处、其他传统建筑24处、历史环境要素14处(青石板街巷1条、街巷肌理21条合计1处、古井3个、古树名木6处、古树后续资源3处)。
非物质性要素
塘坑村独具特色的民间艺术,延续衍生的传统音乐——“咸水歌”;塘坑村传统村落沿海地区重要的民俗信仰——“妈祖信仰”。
NO.02
保护范围划分
核心保护范围(3.03公顷)
塘坑村传统聚落中心地带及周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传统建筑集中片区。
建设控制地带(5.24公顷)
塘坑村传统聚落中心地带及周边传统建筑风貌保存较好区域。
环境协调区(16.90公顷)
一级环境协调区(6.35公顷),塘坑村传统聚落中心地带周边及山体周边需要进行视线控制的区域。
二级环境协调区(10.55公顷),塘坑村后山区域,将山体作为历史环境要素保护。
NO.03
主要保护设施
01
核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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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留改并举、以保护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的原则,小规模、渐进式开展保护更新与微改造。
2.改造类建筑用地面积总和占核心保护区范围总用地面积比例不大于50%。
3.维持现状高度不变,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筑檐口高度应控制在10米以下,同时应满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对周边建筑高度的要求。
4.应遵循《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大型工程(占地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前应切实开展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
5.区登记保护文物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依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关规定进行控制。保护范围内部的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修建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新建(构)筑物,且高度控制原则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
6.采取整体对待、严格保护的措施,不得擅自改变传统村落的格局要素,以及反映历史风貌的村落肌理、街巷和传统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7.保护以山体为背景的传统村落特色景观,维持地铁口-三庙广场-背景山体的景观视线通廊,严格控制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遮挡。
8.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同时建筑形态与风格延续岭南传统建筑风格,进行新改扩建活动时应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建筑体量、尺度、材质、色彩应与历史风貌整体风貌相协调,建筑形态与风格延续岭南传统建筑风格,利用青砖、灰瓦、仿木构件等传统建筑元素营造。
9.在保持建筑本体特色与传统村落风貌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鼓励按照发展规划的功能指引开展建筑活化利用。
02
建设控制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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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留改并举、以保护保留利用提升为丰”的原则。小规模、渐讲式开展保护吏新。
2.维持现状高度不变,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筑檐口高度应控制在15米以下,同时应满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对周边建筑高度的要求。
3.应遵循《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大型工程(占地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前应切实开展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
4.区登记保护文物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依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关规定进行控制。保护范围内部的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修建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新建(构)筑物,且高度控制原则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
5.保护以山体为背景的传统村落特色景观,维持地铁口-三庙广场-背景山体的景观视线通廊,严格控制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遮挡。
6.建筑体量、尺度、色彩、材质等应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相协调,建筑形态与风格体现岭南传统建筑风格意向,利用青砖、灰瓦 、仿木构件等传统建筑元素营造:可适当采用钢、玻璃、金属等现代材料,采用白色、灰色墙面喷涂等质朴材料,维系传统风格。
7.在保持建筑本体特色与传统村落风貌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鼓励按照发展规划的功能指引开展建筑活化利用。
03
环境协调区
1.以“有机更新”为原则,整体风貌与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呼应,与周边地区适当过渡,原则上不破坏村落整体风貌景观。
2.一级环境协调区:为保障以山体为背景的传统村落特色景观,分别以塘坑村西北部两山顶端为对象,进行视线分析,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筑檐口高度宜控高30米,山间区域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不高于现状(建筑海拔高度)且不得对山体自然风貌形成遮挡。
3.二级环境协调区:严格保护塘坑村山体环境要素与依山风貌格局。可考虑结合山体做慢行步道和观景台,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原则。维持黄山鲁-塘坑村庄-蕉门河水道的视线通廊连续性,保护塘坑村“山、村、田、海”自然格局。
*图源:印象南沙
NO.04
建(构)筑物分类保护整治措施
保护类
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11处,其中古井2处)、历史建筑(1处)、传统风貌建筑(11处),以保护为主,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广州市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利用规划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保护。
整治类
其他传统建筑、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一般建筑,以修缮整饰为主,按照《关于传统风貌建筑普查、认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进行保护评估。
改造类
为更好的保护村落肌理,提高后续规划实施阶段建筑改造的可操作性,将改造类细分:
1.肌理保留:保护范围内与传统风貌不协调,但现状肌理较好的一般建筑,以肌理保留为主,整合修饰建筑风貌;
2.肌理延续:保护范围外与传统风貌不协调,但现状肌理与整村发展肌理较为协调的一般建筑,以肌理延续的方式进行改造:
3.更新改造:其他与传统风貌不协调、违章建筑,应结合保护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改造,延续村落肌理,改善村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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