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际,现将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向社会公告如下:
每名人民陪审员2025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为30件。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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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际,现将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向社会公告如下:
每名人民陪审员2025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为30件。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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