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遛狗不栓绳 麻烦找上门

政务   2024-12-12 21:33   天津  






案情回顾


八旬老人吃完早点返家途中,被小区内4只嬉戏玩耍的狗撞倒。老人家属报警并拨打120进行急救,经诊断老人右髌骨骨折,两次手术住院治疗42天。老人诉至法院,认为涉案犬均未栓绳,各主人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而小区物业亦未在公共区域对文明养犬尽到合理提醒及监管义务,犬只主人及物业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数额共计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4犬只主人携犬外出时未按《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采取束犬链牵引措施,主观上存在放任事故发生的过错,酌定4被告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虽已在案涉小区张贴文明养宠的温馨提示,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及安全保障未尽职责,未对小区公共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排除义务,应对其过错引发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酌定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作为一名合格的“养宠人”,饲养宠物必须依法依规:禁止饲养被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携犬外出应用束犬链,对因登记、年检等出户的犬只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饲养宠物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因不文明饲养行为引发的各类矛盾也逐渐增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规范自身饲养动物的行为,出门在外,要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比如带嘴套、挂牵引绳等,避免给他人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物业作为小区管理者,应加强对小区内宠物狗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养犬登记、宣传养犬规定、巡查违规养犬行为等,以确保小区内的公共安全。若物业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北塘法庭 赵大勇

编辑:徐鹤文

审核:田瑞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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