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悬 赏 公 告
(2024)津0116执恢10743号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决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将按比例奖励提供线索人,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广龙众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501。
法定代表人:王新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庞铁柱,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居仁镇居仁村大庞家屯。
被执行人:庞玉玲,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东胜村张家油坊屯。
被执行人:马磊,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470号悦山国际F栋3单元8层。
案件基本信息
1.执行依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319民初18077号民事判决书。
2.执行案号:(2024)津0116执恢10743号
3.案由: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4.未履行标的:8958772.15元
悬赏信息
1.悬赏金:线索提供人提供财产线索取得的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
2.悬赏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津0319民初180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3.悬赏条件:线索提供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名下已发现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4.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线索提供人,本院在根据线索查找的财产依法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线索提供人。悬赏金均含税,线索提供人领取悬赏金应提供相应完税凭证。
联系方式
联系人:韩法官
电话:022-66383483
本院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洞庭北路鑫盛商务园1号楼
邮政编码:300451
本院郑重承诺:
本院安排专人负责财产线索的调查核实工作,承诺维护线索提供者的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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