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信和互联网相关行政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

学术   2024-11-05 16:56   浙江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提升营商环境,针对我局日常收到的企业咨询事项,特公告如下:
一、关于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根据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法定的有关要求,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的条件。不属于依法必需取得许可的业务形态或企业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我局将依法不予许可。根据有关规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下列业务形态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企业利用自身网站、APP并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自身或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无其它单位或个人以自身名义入驻该网站、APP实施销售行为的,不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企业利用自身网站、APP自行发布信息,并非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信息提供平台服务的,不属于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企业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的小程序、公众号、视频号、H5网站、线上店铺等形式经营业务,且无其他独立运营平台的,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我局呼吁采购需求方或服务提供者合理设定合作伙伴的挑选条件,避免为相关企业经营者增加不合理负担。
二、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备案申请涉中介、代理及收费有关问题
我局从未指定任何第三方提供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ICP备案的中介及代理服务,也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准备申请材料,不要轻信社会上(包括互联网上)的一些企业或个人不负责任的宣传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请各企业自行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提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通过对应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提交互联网站、APP的ICP备案申请材料,通过小程序平台、快应用平台分别提交小程序、快应用的ICP备案申请材料,以便及时获得我局审核意见及后续监管要求。对于企业的申请,我局都依法依规按时审核,并将不断提升审批效率。
三、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问题
我局将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形式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ICP备案核准编号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ICP备案核准编号的,或在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ICP备案核准编号后未履行事先作出的承诺落实事中事后相关监管要求措施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来源 | 广东信息通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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