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恩格斯对传统观念的理解与改造
黄志军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历史地看,如何理解传统观念这个问题对于如何改造传统观念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似乎有一种总的看法,即马克思、恩格斯对传统观念采取的是一种彻底否定的态度。这种看法过于流行,以至于马克思主义与传统观念的关系被标签化和简单化了。如希尔斯在《论传统》中就认为:“马克思主义谈论‘再生产’,但它不给传统以任何位置。”[1](P7)在这里,希尔斯所谓的传统就是世代相传的东西,既包括物质实体,也包括文化建构。显然,他认为马克思主义与传统观念是不相容的。再如齐格蒙特·鲍曼也曾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创造出了“瓦解传统”一词,其主旨就是要“否认和放弃过去,而且首要的是否认‘传统’”。[2](P4)其实,熟悉《共产党宣言》的人便会立刻想起其中有关“两个决裂”的论述,即“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3](P52)可以说,上述流行的看法主要是以“两个决裂”这一思想为根据的。进一步而言,如果我们要更为全面地理解马克思主义与传统观念的关系,一方面,需要回到《共产党宣言》中,具体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提出该论断的历史语境,澄清他们所予以决裂的传统观念到底是什么;另一方面,也需要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进程,具体辨析他们对传统观念的不同层面的改造。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共产主义革命需要在两个领域实行最彻底的决裂,一是经济基础意义上的所有制领域,二是上层建筑意义上的观念领域。但是,对于如何理解这里所说的传统观念,以及如何把握其所应用的实践场景,实际上是存在分歧的。进一步厘清这种分歧,是我们在理论上廓清马克思主义与传统观念关系的前提性工作。
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回到《共产党宣言》“两个决裂”的德文语境中便会发现,把überlieferten翻译成“传统的”是不恰当的。因为该词的基本含义是“流传下来的”,而非所熟知的“传统的”之意。一方面,人们历来就生活在传统中,可以对传统进行批判和改造,但是无法与传统进行彻底决裂,或者无法完全从传统中摆脱出来,尤其是不可能与传统的观念完全决裂。否则,人类文化史便根本不可能,文化虚无主义则会甚嚣尘上。另一方面,这里所讲的决裂的对象并非泛指“传统的观念”,而是指那些流传下来的、非难共产主义的各种观念。因为从上下文来看,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向的是那种对共产主义的责难。该观点力图回到《共产党宣言》的原初语境进行“正本清源”的考察,把那些曾经在实践上彻底否定“传统观念”引起的后果统统归结于对“überlieferten”翻译的问题。诚然,这种观点为我们审视马克思、恩格斯对传统观念的理解提供了理论上的关照,其核心要旨在于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传统观念,并非指以往的全部传统观念,而是与资产阶级私有制相适应的那些流传下来的观念,是对共产主义的各种责难。所以,核心的问题是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所指的传统观念是一般意义上的,还是特定意义上的?这需要我们进一步予以分析。
作为对上述观点的回应,下述看法则认为,在语词上当“观念”和überliefert 、traditionell一起使用时,它们在语义上没有差别,都是“传统的”之意,区别在于前者是德文原本词,后者是德文外来词。所以,将其翻译成“流传下来的”并不准确。该观点认为,即使把überliefert 翻译成“流传下来的”,它和“传统的”又有什么根本区别呢?因为所谓“传统的东西”不就是世代相传的东西吗?如《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就把“传统”解释为“历史沿传下来的思想、文化、道德、风俗、艺术、制度以及行为方式等”。所以,从该意义上来说,“同传统的观念决裂”和“同流传下来的观念”在实质上没有不同之处。尤其把文化虚无主义归因为“传统的”翻译更是牵强附会。除去翻译上的分歧,问题的根本在于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两个决裂”思想。在该观点看来,第一个决裂是指同传统的、过去各个世纪的私有制的决裂,而第二个决裂确实不是泛指与一切“传统的观念”的决裂,也不是第一种观点所讲的专指同“那些流传下来的、非难共产主义的各种观念”的决裂,而是指同与过去各个世纪的私有制相适应的各个世纪的社会意识的决裂。可以看出,这两种观点亦有相同之处,即都不认为“第二个决裂”泛指同一切“传统的观念”的决裂,而是有其特定含义。正是对这种特定含义的不同理解,构成了它们的不同之处。这里的问题在于,如果把马克思、恩格斯所要决裂的“传统的观念”仅仅理解为与过去各个世纪的私有制相适应的社会意识,那么又该如何说明他们对待其他的“传统的观念”的态度呢?
经上述讨论,我们可以进一步把这里的传统观念区分为三种不同的形态:一是一般意义上的传统观念,即历史上流传下来的那些对当前还有实质性影响的观念,我们将其称为“传统观念Ⅰ”;二是特定意义上的传统观念,即与过去各个世纪的私有制相适应的各个世纪的社会意识,可将其称为“传统观念Ⅱ”;三是区别于“传统观念Ⅱ”,在特定意义上指那些流传下来的、非难共产主义的各种观念,即“传统观念Ⅲ”。为了进一步阐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理解的上述传统观念,我们有必要回溯它们在其中的基本要义和理论表现。
首先是对“传统观念Ⅰ”的理解。通读《共产党宣言》全文,我们可知晓,马克思、恩格斯对此其实谈的并不多,但是也有一般性的阐述。在他们看来:“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这难道需要经过深思才能了解吗?”[3](P51-52)显然,这种关于观念的一般性原理,他们在1845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便明确提出过,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值得指出的是,在苏联哲学家伊里因科夫看来,应该对观念和意识予以区别。他认为,观念的东西在形式上是主观的,但在内容上是客观的,其主观性体现在它离开人的大脑便不能存在,而其客观性就在于它的存在是外在于个体的,以超越个体的方式而存在,因为观念的东西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是在历史中形成的精神文化形式,是被社会地理解的精神文化的表现形式,而不是单个人转瞬即逝的心理状况。实际上,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意识并非仅指个人的意识,而是指包括个人意识在内的人们的社会意识。这种社会意识恰恰指的就是人们的观念。在这些观念中是否存在着一般性的、永恒的东西呢?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有人拿这种关于永恒的观念来非难共产主义,指责共产主义要废除永恒真理、废除宗教和道德,这是无济于事的,因为“至今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而这种对立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形式”。[3](P51)由此可见,他们在这里否认存在永恒的观念,如关于自由和正义的永恒定义,但是他们也并非一概否认这种观念的一般性,即它所表现出来的观念形式,而是强调这种观念的一般形式表现自身的特殊形态。这一点可以表明,马克思、恩格斯所谓的与传统观念的决裂,并非要与以往所有的观念断绝关系,而是指任何观念都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采取不同的表现形式。对其要采取“扬弃”的态度。
其次是对“传统观念Ⅱ”的理解。这种观念形态与前一种在一般意义上而言的观念形态不同,它是指与过去各个世纪的私有制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有文字记载以来的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因为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中,社会被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人们分别处于不同的社会地位,有阶级之间的差别,也有阶级内部之间的差别。“但是,不管阶级对立具有什么样的形式,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剥削却是过去各个世纪所共有的事实。因此,毫不奇怪,各个世纪的社会意识,尽管形形色色、千差万别,总是在某些共同的形式中运动的,这些形式,这些意识形式,只有当阶级对立完全消失的时候才会完全消失。”[3](P51-52)在这里面,他们从人们的生产关系即所有制这一根本视角来把握这些过去各个世纪的阶级对立,从而认为与此相适应的各个世纪的社会意识也随之建立起来。在表述完上述这段话之后,马克思、恩格斯便紧接着提出了著名的“两个决裂”的论断。由此可见,在共产主义革命的进程中,与传统观念的决裂也必然包含着与“传统观念Ⅱ”的决裂。因为这些社会意识存在的基础是阶级对立,而当阶级对立完全消失的时候,这些曾经作为客观存在的观念便也会完全消失。然而,关于这种传统观念的更多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展开,比如与这些私有制不相适应,但又流传下来的那些观念,还比如这些不同的各个世纪的社会意识是如何沿袭下来和解体的。从他们的思想进程来看,这些论述是在以后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展开的。
最后是对“传统观念Ⅲ”的理解。这种观念是指那些流传下来的、用来非难共产主义的各种观念。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对它们的阐述是最多的,同时也是在要与之决裂的传统观念中最为直接的对象。显然,在他们看来,这些观念是与资产阶级私有制相适应的观念及其体系。所以,对于“传统观念Ⅲ”来说,以现代“私有”观念反对“公有”观念是它非难共产主义的实质性内容。这些内容主要包括:(1)关于私有财产的观念。资产阶级把私有财产理解为靠个人劳动挣得的财产,所以责备共产党人的财产公有制是消灭劳动者自己的劳动所得。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现在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是靠剥削雇佣劳动者而来的,是一种无偿占有,所以是不公正的,应该被废除。由此,与之相适应的私有观念也将被废除。(2)与这种私有财产观念相适应的其他私有观念,如建立在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上的关于自由、家庭、教育、法、国家等观念。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所有这些观念的基础是资产阶级的利己观念,“你们的利己观念使你们把自己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历史的、在生产过程中是暂时的关系变成永恒的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这种利己观念是你们和一切灭亡了的统治阶级所共有的”。[3](P48)在此,我们无须再具体展开各种观念对共产主义的非难。只需要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与传统观念的决裂时,其真正的着力点和直接的对象便是这些观念。因为这些观念在多大程度上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也就在多大程度上压迫着无产阶级。无产阶级要想从中摆脱出来,就必须先与其私有制决裂,随之便与蕴含其中的私有观念决裂。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与传统观念的决裂,主要指的是与资产阶级私有制相适应的那些观念,即“传统观念Ⅲ”。而“传统观念Ⅱ”,即与过去各个世纪的私有制相适应的观念,其实也可以包括在“传统观念Ⅲ”当中,更何况在这些私有制的发展进程中,即从以自我劳动为基础到以他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发展过程中的私有观念,有些已经被克服和废除了,而有些却以更发达的形式被保留在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有观念中并得以发展,呈现出更为完备的形式。但是对于“传统观念Ⅰ”,是否能全部被归结为建立在私有制、阶级对立基础上的观念而与之决裂,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明。与之相关的是,对于传统社会中,那些与传统私有制不相适应的传统观念,他们当时没有给予明确的关注。但这些都在他们后来的研究中逐步得以揭示。
马克思曾在1852年出版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说道:“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3](P471)这里纠缠着活人的头脑的传统,显然也包括那些如前文所述的传统观念。所以,采取何种方式对待传统观念便成了摆在马克思、恩格斯眼前的急迫任务。按照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便是要彻底废除它们。但是由于彻底废除它们的条件尚未成熟,所以从根本上将其予以废除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而且也是不切实际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后来的大量著作中,尤其是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深入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机理之中,同时也对其诸观念予以批判和改造。但是这种批判和改造不再像以往的青年黑格尔派那样,用新观念来批判旧观念,而是从现实的物质生活的生产实践出发对其予以根本改造。而这一工作早在《共产党宣言》之前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得以建构起来了。对此,有学者认为青年黑格尔派顶多做到了把宗教观念的根源归结为由人的观念所构成的世界,即世俗基础Ⅰ,而没有将其归结为现实世界,即与观念形态相区别的物质世界和物质生活本身,也就是世俗基础Ⅱ。费尔巴哈虽然找到了现实世界中的“感性的人”,并由此出发试图来改造观念世界,但是因为感性无法说明历史的属性,所以其实质还是从“人”这一端来批判旧有的观念。与此相对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从现实生活的物质生产实践出发来解释并改造观念及其世界。
基于《共产党宣言》对三种传统观念形态的区分,和《德意志意识形态》所确立起来的改造传统观念的基本方式,可以看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思想进程中,分别对三种传统的观念形态给予了有侧重性的改造。具体而言,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们主要强调从对观念改造的一般原则出发来把握对整个传统意识形态的批判,即对“传统观念Ⅰ”的改造,而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随着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深入,马克思大刀阔斧地展开了对与以往各种私有制相适应的传统观念和与资产阶级私有制相适应的传统观念的改造,即对传统观念Ⅱ和传统观念Ⅲ的改造。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反对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主张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因为正如前文所述,各种观念形态不是起源于世俗基础Ⅰ,而是起源于世俗基础Ⅱ,所以要从根本上改造这些观念形态,就得对它们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现实基础进行改造。所以,他们指出:“意识的一切形式和产物不是可以通过精神的批判来消灭的,不是可以通过把它们消融在‘自我意识’中或化为‘怪影’、‘幽灵’、‘怪想’等等来消灭的,而只有通过实际地推翻这一切唯心主义谬论所由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历史的动力以及宗教、哲学和任何其他理论的动力是革命,而不是批判。”[4](P544)在这里,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也得以被揭示出来。当然,这里把现实的社会关系作为改造的对象,其实只是现实基础的一部分。根据后续完整的表述,这些现实的基础应该还包括生产力、资金、环境等,但主要指的就是生产力和社会关系。正如其所言,“每个个人和每一代所遇到的现成的东西: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是哲学家们想象为‘实体’和‘人的本质’的东西的现实基础,是他们加以神化并与之斗争的东西的现实基础”。[4](P545)
在此,观念的改造和改造这些观念所需要的物质因素被作为改造“传统观念Ⅰ”的基本要素提出来。所以,对于以思辨的方式来变革传统观念的途径,他们将其拒之门外。“要真正地、实际地消灭这些词句,从人们意识中消除这些观念,就要靠改变了的环境而不是靠理论上的演绎来实现。”[4](P547)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来说,确立改造传统观念的一般原则,必然离不开对传统观念秩序的把握。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们区分了在任何世代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观念和被统治的思想观念。前者主要指的是统治阶级的思想观念,因为他们在物质力量上占统治地位,能够支配精神生产的资料,而后者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社会上处于被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他们由于没有精神生产的资料,所以无法主张和彰显自身的思想观念,从而也就一般地隶属于统治阶级的思想观念。“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4](P550-551)在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恩格斯给出的改造传统观念Ⅰ的方式自然会通向物质力量的革命,新的物质力量取代旧的物质力量,使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物质力量发生颠倒,从而才能够使他们的思想观念发生革命性转变。
可以说,《德意志意识形态》所确立的改造传统观念的一般原则,为后来马克思和恩格斯改造“传统观念Ⅱ”和“传统观念Ⅲ”找到了关键的锁钥。其中,利己这种被视为永恒的人性观念,是与过往各个世纪的私有制相适应的私有观念(“传统观念Ⅱ”)的基础。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马克思着重对此予以批判和改造。他指出,被斯密和李嘉图当作出发点的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是属于18世纪的缺乏想象力的虚构。这种单个的孤立的个人是利己的观念的基础,斯密虽然用它来论证市民社会、商业社会的永恒性,但是在他看来对于以往的私有制社会来说,这种利己的孤立个人的观念也是存在的。也正因为如此,作为市民社会基础的利己观念具有不证自明的来源。所以,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在他们看来,这种个人不是历史的结果,而是历史的起点。因为按照他们关于人性的观念,这种合乎自然的个人并不是从历史中产生的,而是由自然造成的。这样的错觉是到现在为止的每个新时代所具有的。”[5](P25)在马克思看来,这种观念必须得以纠正。因为从历史上看,这种孤立的个人只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人最初以类存在物的方式生活于世,是交换本身使得类存在物解体,进而造成了这种孤立的个人。而真正要使孤立的个人成为现实,他又必须使自己得以在社会交往方面实现普遍化和共同化。所以,从来就不存在真正孤立的个人,而只有生活在或狭窄或广泛的社会交往中的人。
作为市民社会立足点的孤立个人,如何发展出整个社会交往体系,生发出社会有机系统,从曼德维尔到斯密,再到黑格尔都给出了颇有想象力的解释方案,如曼德维尔的“私人恶德=公共利益”论,斯密的“看不见的手”,还有黑格尔的“理性的狡计”等。但这些方案都是从利己的人性观念出发来建构的。“每个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仅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样,也就不知不觉地为一切人的私人利益服务,为普遍利益服务。”[5](P106)但是这样被设定的人性观念,其实也有可能互相妨碍双方利益的实现,即一切人反对一切人战争。所以,马克思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为私有制的社会形态设定利己的人性观念作为基础,而在于认识到“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设定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这是私人利益;但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由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决定的”。[5](P106)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实际上是对那些与各个世纪的私有制相适应的传统观念做了釜底抽薪式的批判和改造。这当然得归功于他把私人利益的实现与社会条件的再生产联系起来的唯物史观立场。
对与资产阶级私有制相适应的传统观念(传统观念Ⅲ)的改造,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占据着主要地位。事实上,他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事实的分析和对与之相适应的观念的批判是同时进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可以通过各种相关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文本来予以分析。不过,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事实的分析中,剩余价值和利润显然是核心。在此,我们便围绕马克思对它们二者的区分来进一步揭示他对资本家眼中的利润观念的批判和改造。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认为资本家耗费在商品上的东西和生产商品本身所耗费的东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前者包括资本家的所有预付资本,而后者则指的是资本家用可变资本所购买来的劳动力。所以,对于商品价值中的剩余价值来说,资本家并没有耗费什么,而全部由工人的无酬劳动构成。然而,工人的生产是在资本主义生产范围内进行的,他们只是执行资本的职能,并构成生产资本的一部分,所以资本家才是实际上的商品生产者。这样一来,剩余价值的生产便以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因为它本来是由无酬的工人劳动创造的,但是现在对于资本家来说、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观点来看、在资本家的头脑里,“剩余价值,作为全部预付资本的这样一种观念上的产物,取得了利润这个转化形式”。[6](P43-44)言外之意,剩余价值和利润其实是一回事,但是利润却在资本家的观念里采取了一种神秘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以此为他自己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行为赋予了一种具有必然性的和合法性的论证。
显然,这种对资本社会经济事实的剖析,同时也戳破了资本家对利润观念的虚幻构想。由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再由剩余价值率转化为利润率,从数量相等的两个相同事物,变成了两个数量上不同的事物,这里掩盖的是剩余价值的起源问题,即它由工人无酬劳动创造的事实被抹杀了,而成了包括机器、厂房、设备、原料在内的全部预付资本的产物。“实际上,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剩余价值只有通过分析才得以从利润中剥离出来。”[6](P56)而且只有在剩余价值中,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才能赤裸裸地暴露出来。除此之外,马克思认为,在资本家的观念里,生息资本作为资本的最高形式,在更高程度上也掩盖了工人劳动创造剩余价值这一事实,而把利润的获取看成钱生钱的游戏。“在生息资本的形式上,资本拜物教的观念完成了。按照这个观念,积累的劳动产品,而且是作为货币固定下来的劳动产品,由于它天生的秘密性质,作为纯粹的自动体,具有按几何级数生产剩余价值的能力。”[6](P449)于此,无论是利润,还是生息资本,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观念,它们具有客观的社会物质内容,而非纯粹思辨的产物,所以对它们的批判和改造,就不得不和对资本主义生产的实际过程的研究与分析结合起来,就不得不和对这种生产关系的改造结合起来。
以上论述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时期基于物质生活的实践,分别对传统观念的三种形态作了批判和改造。但是这种区分不是绝对的,而是在相对意义上而言的。但是它们之间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通过这些观念的改造,为共产主义革命破除观念的障碍,从而为实际的、改变现存事物的运动提供强大精神力量和思想指引。但毕竟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传统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正如奥克肖特所指出的:“传统并不唯一,有许多传统。”而且后人对传统的理解也受制于当时的认知条件和水平,所以传统有时候在不同主体面前会展现出不同的面相和可能性,甚至在同一主体的不同时期面前,也会展现不同的可能性。就此而言,我们很自然地会赞同马克思对古希腊艺术观念与当代关系的理解,即“困难不在于理解希腊艺术和史诗同一定社会发展形式结合在一起。困难的是,它们何以仍然能够给我们以艺术享受,而且就某方面说还是一种规范和高不可及的范本”。[5](P52-53)同时,我们也会很自然地理解马克思对古代观点在某种程度上的认同,即他们的生产总是以人为目的,而非以交换价值、财富为目的。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曾借用路·亨·摩尔根的话说道:“现代社会所趋向的‘新制度’将是‘古代类型社会在一种更完善的形式下的复活’。因此,不应该特别害怕‘古代’一词。”[7](P432)当然,这不是简单地、机械地回到过去的理由,正像他所主张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一样,也不是简单地恢复以往各个世代的私有制及其观念。由此,这样一种关于传统与现代的辩证法,在当代能为我们辩证地看待传统观念的产生与消亡的关系、理性地把握传统观念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科学地促进传统观念的转化与发展提供一种具有借鉴意义的理论范式。
[1] [美]爱德华·希尔斯. 论传统[M]. 傅铿,吕乐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2] [英]齐格蒙特·鲍曼. 流动的现代性[M]. 欧阳景根译.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