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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作为我国能源和原材料的重要来源,其安全生产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有效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非煤矿山如何“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
首先,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基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需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所有类型的矿山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包括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生产建设矿等,严防漏管失控。要明确每一座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在矿山井口(出入口)公示。此外,安全监管部门及人员未依法履职尽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必须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每月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并签字备查。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组织开展采空区及周边老窑、水文地质、地压和火灾等隐蔽致灾因素的普查治理,并做好详细记录。如果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治理不到位,严禁从事生产建设。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且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在矿山生产方面,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具备完善的安全出口、提升、通风、排水、运输、供配电等条件后方可组织采矿作业。开拓矿量不得少于3年,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同时回采的中段数量不得多于3个。不同开采主体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之间应留设不小于50米的保安矿(岩)柱。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新建竖井提升系统,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斜井严禁使用插爪式人车,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不得使用干式制动器。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即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并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在露天矿山方面,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必须按照自上而下开采顺序,采用台阶开采,严禁掏采或者“一面墙”开采。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和排土场,要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尾矿库方面,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应按规定对坝体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不得擅自加高坝体、扩大库容。尾矿堆积坝平均外坡比不得陡于1:3。尾矿库“头顶库”必须提高一个等别进行管理,每年汛期前要进行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正常运行的尾矿库必须安装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与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联网。
非煤矿山企业还需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严格的排查和监控。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主体工作,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责任,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要符合安全标准。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此外,企业还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还需加强专项整治。一是抓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五个带头”任务,对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按照“五落实”要求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提升隐患排查治理实效。二是抓好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加强部门沟通协调联动,督促矿山企业对标对表开展全系统建设、全覆盖的自查自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自查自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三是做好长期停产停建的地下矿山的安全监管,通过部门联动不定期巡查、属地人民政府日常检查、各企业加强值班值守等方式全方位落实监管工作。四是抓好露天矿山安全整治,对表对标六个方面二十四条细化内容对辖区露天矿山开展集中整治,形成“体检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