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这些学校因“校园餐”等问题被查!

民生   2024-12-11 22:36   江苏  

为持续推进“校园餐”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全面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营造从严惩治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氛围,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指导一校,教育一片”目的,推动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泰兴市某幼儿园食堂供货商某某超市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2024年4月23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幼儿园食堂供货商某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月20日,该供货商未在2024年1月20日前及时申请延长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在未持有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也未另外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进行处罚。共罚没款17490.4元,已补领食品经营许可证。




案例二

泰兴市某中学食堂未按规定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设备、清洗冷藏冷冻设施案

案情:2024年11月13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中学食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烹调区灶台、油烟机油渍严重,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设备。冷藏冷冻冰箱内壁存在严重结冰现象,未定期清洗冷藏冷冻设施。当事人于当日提交整改报告,2024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检查时,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设备、未定期清洗冷藏冷冻设施的违法行为,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兴化市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案情:2024年4月2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在校园食品安全日常巡查中发现,兴化市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教育部门。经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复查,该幼儿园食堂已及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




案例四

兴化市某学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案情:2024年3月4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在春学期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兴化市某学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教育部门。经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复查,该校食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已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案例五

兴化市某学校食品加工区与外界通道未使用挡鼠板案

案情:2024年4月3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在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区与外界通道未使用挡鼠板,防鼠设施不足。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教育部门。经兴化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教育、卫健部门复查,该中心校食堂已整改相关问题、完善“三防”措施。





案例六

海陵区某学校食堂采购并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案

案情:2024年6月14日,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当事人采购并使用的食品原料鸡蛋的抽样检验,结果为托曲珠利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海陵区市场监管局随即组织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将上述检验报告对当事人进行送达,现场检查发现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使用不合格原料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七

姜堰区某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商某某食品商行涉嫌销售不合格猪肉案

案情:2024年5月31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日,某某食品商行向姜堰区某学校销售的猪肉存在异味,疑似变质。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对上述猪肉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检测,上述猪肉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函告姜堰区教育局相关情况,并永久禁止该食品商行投标资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例八

姜堰区某幼儿园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消毒清洗案

案情:2024年4月30日,南京工业大学检测机构对姜堰区某幼儿园食堂内学生餐盘、杯进行抽样检测,检出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纳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南京工业大学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某小学食堂场所、设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案

案情:2024年6月13日,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在泰州市某小学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堂存在设备上有锈迹、地面破损、吊顶发霉等问题。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利用假期修缮食堂内部、更换设备。





案例十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某小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不规范案

案情:2024年10月23日,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在泰州市某小学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堂存在培训记录无培训人签字、备餐间空调排水管排入二更间内、备餐间灭蝇灯未开启、未定期对供货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进货查验记录未记录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和现场未见食品中心温度计等问题。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将上述问题整改到位。




图文来源: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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