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协作
不“刑”则“行”
乌兰浩特市检察院
办理首起异地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如何做好,对于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至关重要。近日,乌兰浩特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异地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积极探索案件办理新模式,协作开展跨盟(市)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切实完善刑事司法向行政执法的跨区域反向流转程序,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024年9月,乌兰浩特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办理了代某某、王某、周某某3人涉嫌销售伪劣商品一案,鉴于3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乌兰浩特市检察院依法对代某某、王某、周某某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进行行刑反向衔接的审查。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3名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品牌声誉,同时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有行政处罚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3名被不起诉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在赤峰市红山区,行政处罚应当由当地行政机关作出及落实执行。两地相距700余公里,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方面存在客观差异,如何打通区域限制,有效的进行衔接并开展工作成为办理该案的首要难题。考虑到采用邮寄送达检察意见的方式虽然简单便捷,但相对生硬的文书移送方式及略显简洁的文书内容,难以保障案件流转的顺畅性及行政机关处罚的时效性。为保障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取得时效,避免被不起诉人不刑不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乌兰浩特市检察院就拟向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意见的事项征求了赤峰市红山区检察院的意见。赤峰市红山区检察院了解情况后,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联系,全力支持配合乌兰浩特市检察院开展协调对接工作。
因该案是乌兰浩特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个异地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为确保反向衔接既能“接住”又能“接好”,乌兰浩特市检察院采取行政检察办案组+刑事检察办案组的“1+1”办案模式,充分发挥“1+1>2”的聚合效果,与赤峰市红山区检察院共同前往赤峰市红山区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座谈会,就该案的案件管辖、基本案情、证据材料、行政责任、法律适用、处罚意见等具体情况进行了充分探讨,并就行政处罚的确定性、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深入交换了意见,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接收了《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及案件证据材料,并表示会及时办理案件,依法行使职权,做好检察意见的落实工作。
向行政机关送达检察意见后,乌兰浩特市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与赤峰市红山区检察院围绕跨地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进行了研讨,交流了两地行政检察工作的经验做法,并达成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协作共识,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深入开展奠定了基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此次异地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是两地检察机关之间的一次成功交流,也是优化行政检察监督模式的一次生动实践。下一步,乌兰浩特市检察院将立足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跟踪督促异地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处罚,同时加强与异地检察院的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推动解决跨域“不刑不罚”问题,让检察意见“落地有声”,扎实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走深走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行政检察监督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