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治报丨大足区法院:婚外情关系虽难认定 特殊赠予可要求返还

文摘   2024-12-30 17:42   重庆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亦是社会普遍认可的婚姻家庭道德规范。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将收取第三人杨某“520”“1314”等名目的转账1.1万余元返还给原告陈某。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与第三人杨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杨某与被告李某因打牌相识,后两人多次在一起打牌。两人熟悉后,杨某通过微信多次向李某转账,转账金额不等,不乏几笔金额为520元、1314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合计1.1万余元。陈某得知此事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还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财产权利,未经配偶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第三人杨某向被告李某转账中涉及带有特殊含义的520元、1314元、131.4元、13.14元等款项,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且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合理性,因此这些转账行为不属于正常家庭财产处理的范畴,应视为无效民事行为,被告李某获得的此部分款项应当予以返还,遂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陈某该部分款项共计1.1万余元。


被告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婚外第三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其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来源:重庆法治报

编辑:调研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王昱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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