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足区法院龙水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以离婚时未和被告李某协调妥当抚养问题为由,向法庭起诉被告要求变更两人婚生子小张抚养权,并要求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小张独立生活为止。李某认为,双方离婚后,小张在自己这里得到妥善的照顾,反而是张某很少来探望孩子,希望法院驳回张某的申请。
经了解,2022年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李某抚养婚生子小张,张某不承担抚养费。承办法官调查发现,虽然被告李某收入不高,但原告张某是失信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李某的抚养能力明显强于张某;其次,小张一直跟随李某生活,其生活、学习、社交环境相对固定,贸然改变会对子女心理和生理状态造成较大影响;最后,小张已满8周岁,正是其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已有较为清晰的认知,法院作出判决前应当征求其意见。
“小张,你是愿意跟爸爸生活还是跟妈妈生活呀?”一次开庭后,承办法官询问小张意见,小张交给了承办法官一封亲笔信,给出了“想跟妈妈”的答复,这却引起了原告张某的反对。为妥善化解双方纠纷,不让矛盾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伤痕,于是承办法官从民法典中关于抚养权的规定入手,向其解释道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承办法官告诉张某,即使没有直接抚养小张,其仍是小张的父亲,应当多抽出时间陪伴小张,关心小张的成长状况。
经过耐心释法说理,张某慢慢打开自己心结,表示尊重小张的想法,今后会在学习、生活、心理各方面关心小张,不缺席小张的成长。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中,若子女年满8周岁,原则上应当遵从子女自身意愿,并结合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综合考虑是否变更抚养权。本案中,原告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济条件并不如被告,且子女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子女也愿意跟随被告,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供稿:龙水法庭 唐光吉
编辑:调研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王昱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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