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东至县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安徽东至县某加油站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3.安徽青阳县某新材料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4.安徽青阳县某科技股份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5.安徽青阳县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1.安徽东至县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东至县某公司2024年2月19日20时至2月24日11时焚烧炉排气筒(DA001)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流速数据异常,期间该排气筒对应的107车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焚烧炉排气筒(DA001)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故障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异常期间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也未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手工监测。
该公司行为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情形,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4条第1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4年4月19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7月10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第3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2.安徽东至县某加油站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东至县某加油站开展日常检查并进行油气回收检测发现,该加油站1号、2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00、0.01,均不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气液比1.0-1.2的限值要求,未保证加油机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该加油站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7条第2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4年6月27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9月23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108条第4项的规定,对该加油站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3.安徽青阳县某新材料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检查时发现,青阳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度编号DA002废气排放口的氮氧化物及其厂界的臭气浓度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手工监测频次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该公司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4条第1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4年3月26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6月4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100条第2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9.6万元。
4.安徽青阳县某科技股份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简介
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上级部门交办问题线索,对青阳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年增产2万吨钢结构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项目范围内部分生产线设备已开工建设。
该公司行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4年6月21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9月30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4771万元。
5.安徽青阳县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上级部门交办问题线索,对青阳县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企业在厂内露天堆放矿石、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覆盖、围挡等抑尘措施,露天堆放面积共363平方米。
该公司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第1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4年1月15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3月18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5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