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公司由于保管不善,仓库被盗,请问被盗的商品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增值税需要转出吗?
答复
1、增值税。
仓库被盗由于属于保管不善造成的,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的增值税是需要转出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的,其进项税应当转出。
2、企业所得税。
被盗的商品损失,属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的。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对企业被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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