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收账款等债权转让,转让损失,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职场   2025-01-26 15:00   山东  

请问

公司应收账款等债权转让,转让损失,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企业常年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甲公司100万元,以低价60万元转让给另一家乙公司,产生资产损失40万元,这笔损失属于与经营相关的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60万元

      营业外支出      40万元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100万元

收回乙公司60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万元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60万元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如下:2.证明名称: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用途: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郝守勇税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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