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亮“典”④|2024温州法院温暖人心的“民生小案”

政务   2025-01-23 09:02   浙江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每个典型案例都是公平正义的生动注脚,串联起司法为民的坚实轨迹。让我们共同盘点2024年度那些温暖人心的“民生小案”,感受蕴含其中的法治精神和司法温情。






为老年人解开“年龄枷锁”,

护航银发健身“热辣滚烫”!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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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1941年出生)退休后为游泳需要,于2018年在某健身公司办理“单店五年卡”,后两次升级会员卡并签订协议,有效期至2031年8月。2022年7月,张某某再次对其会员卡进行升级,有效期至2031年10月。该次会员卡协议中增加约定:成人卡仅限16-65周岁人员办理……超过60周岁的会员,须向本中心提供健身体检报告。

上述会员卡办理后,张某某一直正常进店使用。2023年12月,应某健身公司要求,张某某及其子女出具安全担保书,但自2024年1月始,张某某进店锻炼受到阻拦,会员通卡无法正常使用。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健身公司恢复其健身通卡使用权,并赔偿违约金、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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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首次办卡时即已超过协议所定的65周岁年龄上限,某健身公司持续为张某某办理会员充值、延期与升级,应当视为其以实际行为认可张某某具备成为其公司健身会员的资格。且基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某健身公司已对张某某就年龄限制的格式条款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告知。

张某某的体检报告显示无不宜进行运动的基础疾病,并愿意配合签署安全担保书。某健身公司强行停止张某某健身通卡使用并要求解除合同,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违反了尊老敬老、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健身公司复原告张某某持有的健身通卡使用权益,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1000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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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渐加深和社会物质精神财富的不断增进,老年人群体对个性化、优质体育健身资源的需求愈发多元和强烈。健身机构经营者在防控经营风险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应当寻求必要平衡,不能过分重视风险而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施加歧视性措施,在老年人没有不宜运动的基础疾病,且愿意签署安全担保书的情况下,应当对老年人给予更大的宽容。

本案裁判有效弥合了健身机构经营风险和老年人健身权利之间的割裂、对立,合理平衡了两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对于促进市场化体育健身产业稳定、健康、长远发展,增进老年人优质体育健身资源享有,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长三角跨域执行,

清个债重启生活!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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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0日,债务人赵某某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之间的信用卡纠纷,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因其患有严重的心脏疾病正在治疗,经济困难,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故申请在户籍所在地温州鹿城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2024年8月26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发函征询,对于鹿城法院拟受理赵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否有异议,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回函同意。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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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0日,鹿城法院裁定受理赵某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确定银行债权总额为116336.79元。经调查,赵某某因病已办理退休手续,患有心脏疾病,其经过手术后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及保险。

2024年11月11日,鹿城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赵某某户籍地社区代表组成观察团,对赵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情况进行观察监督。经表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赵某某一次性清偿债务38378.89元,剩余债务予以豁免,不设考察期。赵某某按方案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后,鹿城法院发函告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将原执行案件予以执毕处理,恢复其信用。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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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动长三角等地区更好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2024年10月,长三角沪苏浙皖四地高院联合发布《关于长三角地区法院交叉执行协作规则》《关于长三角地区法院跨域执破衔接一体化办理规则》《关于长三角地区法院异地拘留一体化办理规则》,以更高水平执行协作护航长三角高质量发展。本案中,债务人所涉执行案件系由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执行,鹿城法院基于申请人生活实际,参照适用相关文件,积极与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及金融机构对接,由户籍地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并创新引入个人债务清理观察团制度,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让诚信债务人在家门口摆脱债务重负、重启生活,实现长三角地区跨域联动执行,彰显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全面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一次生动实践。






多跨协同聚合力,

共助聋哑母女重相聚!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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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陈某某均系聋哑人。双方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于同年11月8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0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宋某1。此后双方感情不和,陈某某两次起诉离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准予陈某某与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宋某1由宋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陈某某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三、在宋某1成年前,陈某某有权每月探望宋某1二次的权利,宋某某应予协助、配合。离婚后,宋某1跟随宋某某生活,陈某某因宋某某拒绝协助探望宋某1而拒绝支付抚养费,双方矛盾积怨颇深。

2023年8月31日,因陈某某未支付抚养费,宋某某向龙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8000元,案号为(2023)浙0303执2698号。陈某某知晓后,立即向龙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宋某某履行协助陈某某探望宋某1的义务。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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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法院树立审执一体理念,执行法官与审判法官联动“聚合力”,刚柔并济,与龙湾妇联、残联多跨协同,安排手语老师负责沟通、心理老师负责心理疏导。最终,陈某某在龙湾法院探望权基地见到了十余年未曾见面的宋某1,在心理老师和手语老师共同帮助下,母女关系成功破冰,渐渐敞开心扉,多年未探望产生的情感裂痕慢慢开始弥合。宋某某与陈某某也就抚养费的分期支付及探望权的正常行使达成执行调解协议,双方均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在该案过去半年后,龙湾法院再次联系宋某某与陈某某,双方均表示正常履行执行调解协议,对执行结果十分满意。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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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认真贯彻最高院关于为老弱妇残幼等弱势群体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意见,深入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执行法官与家事法官通力合作,以探望权基地为依托,多部门协同配合,同时引入社会力量合力解纷。以修复亲情关系为目标,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让残疾人在诉讼程序中充分发表意见,有力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竭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最终,有效化解家事纠纷、修复亲子感情,促使双方主动达成和解,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员工离职“竞业限制”惹争议,

法官调解平纷争促言和!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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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曾任职A公司技术部经理一职,主要负责产品、模具等设计与制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约定辞职两年内不得加入同行业公司或从事同行业经营活动,公司支付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金。后陈某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获支持,A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认为陈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作场所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并擅自使用个人设备存储公司商业秘密,离职后并未销毁公司数据,且立刻入职当地与A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B公司。遂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自己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要求陈某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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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办理过程中,乐清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指出:在审理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时,一方面要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不能将竞业限制泛化为“就业限制”。公司主张劳动者在职期间存在违反保密约定的行为,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现A公司与B公司仅在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存在部分重合,该重合系工商部分划分大类的重合,两公司实际主营业务、对应市场均存在明显差异。通过法院释法明理,双方就竞业禁止相关内容达成一致,并自愿达成调解,由A公司支付陈某10000元,A公司与陈某之间关于竞业限制及保密条款解除。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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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旨在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非限制劳动者在企业间的正常流动。在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中,考量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最为核心的是评判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营或者入职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能径行以经营范围作为认定依据,在实务中还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内容及受众等因素加以综合评判。盲目扩张竞业限制范围可能造成倾斜式保护,不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只有让制度在合适的轨道上运行,方能最大化发挥出制度自身的功能。






重拳打击医保诈骗,

以司法之力看紧百姓“救命钱”!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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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至同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琴为转卖药品牟利,利用其特殊病种报销的条件在多家医院重复就医,多开、虚开医保报销的药品,再转卖给周某、张某文(另案处理),骗取国家医保基金人民币10960.69元。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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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琴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能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故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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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药农”利用医保虚开药品转卖牟利的典型案例。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医保骗保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回流药”的存在不仅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更对用药安全构成以严重威胁,然而超量购药造成浪费、倒卖药品以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却屡有发生。本案中,“药农”张某琴在已经满足日常用药需求的前提下,利用其特殊病种报销的条件,在多家医院间重复就医,并多开、虚开医保报销药物以谋取私利,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及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024年1月来,瑞安法院陆续受理多起涉医保诈骗案,严厉打击涉药农、药商、药店三方主体的医保药品非法倒卖灰产链条。同时,温州中院向市医保局发送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查实违法违规机构、参保人员,拒付及追回医保资金,有效减少参保人员“救命药”变药贩子“摇钱树”,守住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以情巧解彩礼返还纠纷,

以法弘扬婚恋新观!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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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刘某某(女)于202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3月举行订婚仪式,胡某某订婚当日给付彩礼168000元及黄金项链1条、手镯1个、耳环1对、戒指2个、白金戒指1个等金饰。订婚后双方因工作原因两地分居,假期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12月7日胡某某因刑事入狱,2022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4年2月终止同居关系。胡某某起诉刘某某等人返还全部彩礼168000元彩礼、结婚红包46120元及金饰。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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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已按农村习俗订立婚约,订婚后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生育子女,且原告胡某某父亲残疾,母亲是精神病人,给付彩礼导致生活更加困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婚约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胡某某彩礼11万元,戒指2个、白金戒指1个。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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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古代婚姻风俗中的“六礼”之一,彩礼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重要象征,蕴含着双方及其家庭对婚姻的美好期盼。就本案而言,双方在给付彩礼后虽已订婚,但共同生活时间短,聚少离多,且没有孕育子女,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理性对待彩礼给付,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惩治物业“小贪腐”,

守护安居“大民生”!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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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系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某小区担任物业经理,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房屋交付、处理业主报修报失、投诉等。行贿人刘某(另案处理)在小区内经营敲墙、浇灌等业务。2024年4月被告人吴某以现金形式收受刘某的贿赂款100000元,其同意并在物业日常管理、承揽工程业务等方面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例如默许其在物业办公点摆放易拉宝广告、名片;在业主咨询浇灌事宜时推荐指定的施工团队;将施工团队的人脸、车辆录入小区门禁系统方便进出等。后因该小区业主违法浇灌通风井的行为被相关部门发现导致案发。   

2024年8月23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100000元。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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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利用担任小区物业经理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经调查评估,被告人吴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吴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预交);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0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返还。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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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取“好处费”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典型案例。小区是居民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而物业服务质量,是提升民生幸福指数的关键“小事”,也是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大事。本案中物业经理以职务谋私的行为会影响业主自主选择权,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引发小区内部矛盾纠纷甚至暴力事件,应当坚决予以打击。本案的依法审理不仅使个人接受法律的制裁,也给物业公司敲响了警钟,更是一堂深刻的法治教育课,对提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公众知晓度具有积极意义。


素材来源: 相关基层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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