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发现妻子“查无此人”

政务   2025-01-08 11:22   内蒙古  


1月8日《检察日报》第6版




“民政局撤销了我和王某的婚姻登记,我已经恢复自由,生活也回归正轨了!”不久前,在开展案件回访工作时,听到电话里当事人吕某激动的话语,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也由衷地为他高兴。



2004年,吕某在外务工时与贵州女子王某相识。2006年,二人在固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半年的一次争吵过后,王某离家出走。吕某想结束这段婚姻,便到王某户籍地寻找王某,并通过当地派出所查询,这才发现王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个人信息是假的,根据该信息查询的结果是“查无此人”。王某一直下落不明,而苦于经济窘迫,吕某最终还是放弃了寻找,回家后一直独自生活。


2024年,吕某做养殖业生意需要向银行贷款,而在办理贷款时,他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签字。吕某只好拿着结婚证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但也遇到了同样的困境——必须夫妻双方到场才能办理。


无奈之下,吕某向王某户籍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审查发现,根据王某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无法查到对应的人口信息,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2024年9月24日,吕某向集中管辖本地行政案件的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他与王某的婚姻登记,却被法院告知,该案已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申请再审亦被驳回。走投无路的吕某遂向固阳县检察院寻求帮助。



2024年10月18日,固阳县检察院受理了该案。恰在此时,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固阳县民政局也将该案线索移送至该院。


承办检察官经调查发现,吕某与王某登记结婚的事实确实存在。王某提供的户口簿等材料,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难以被识别出真假,民政局已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王某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


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保障吕某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制定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2024年10月23日,固阳县检察院向该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



王某先是使用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后又十余年下落不明,与吕某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在无法找到王某的情况下,吕某再婚、贷款等正常生活和经济活动都受到严重影响。因关乎婚姻登记秩序,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动配合,固阳县检察院于是就该案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开展释法说理,解开吕某心结,并推动县民政局启动程序,撤销案涉婚姻登记。


2024年10月28日,固阳县民政局回函称,已依程序撤销案涉婚姻登记,并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配备高拍仪等设备,提高对当事人信息核验的准确性,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沈静芳 张鑫

微信编辑:韩佳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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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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