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 | “清风微讲堂”(第20期)坚守六大纪律,党员干部这些事不能做!④

文摘   2024-05-29 23:31   江苏  


党纪学习教育

01


《条例》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共产党员官微


根据党纪学习教育的要求,本期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大纪律之组织纪律方面有关的内容。

02


党组织违犯党纪如何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组织的处理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对一般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解散。

党组织受到改组处理时,担任该党组织机构成员的,除了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党组织受到解散处理时,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03


违反组织纪律的负面清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组织纪律负面清单。(本期主要学习两个方面的负面清单)





第三方面:违反请示报告制度


13.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14.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15.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16.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17.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18.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

第四方面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9.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形。

20.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21.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22.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23.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





04


《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解读

条文(标红为新增或修改内容)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    读

     《条例》将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作为重要着力点,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违规谋利、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规定。当前,科技创新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党的二十大修改党章,将“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写入了党的根本大法。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积极营造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对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至关重要。目前,在构建这个评价体系和制度环境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阻碍因素。比如,在学术称号评选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搞“圈子评审”、利益交换等突出问题,亟需加以有力整治。充实上述处分规定,有利于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环境,为推动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提供纪律保障。




(以上图片、文字、视频素材来源于共产党员网微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青岛纪委监委网站、清风莲城微信、负面清单分类来源于方正出版社《纪律通识》)



素材来源:集团公司

编辑策划:殷玉召

主办单位: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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