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
违纪与纪律处分
根据党纪学习教育的要求,本期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大纪律之组织纪律方面有关的内容。
党纪责任追究对象方式一览
违反组织纪律的负面清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组织纪律负面清单。(本期主要学习四个方面的负面清单)
第五方面:违规发展党员
24.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25.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
第六方面:侵犯党员权利
26.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7.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8.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29.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30.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31.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方面:游离、脱离组织
32.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33.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
34.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
35.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
36.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
3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
38.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
第八方面:不配合党组织开展纪律审查
党员信仰宗教、搞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对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动作出处分规定。
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动,与党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的要求背道而驰。我国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党员作为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视情况采取要求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组织处置。
实践过程中,有两点需要把握:一是认定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既不以党员参加入教仪式或取得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宗教类证件为前提,也不以在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加过宗教活动为前提,而是应当以该党员背弃共产主义信仰,信仰某一宗教为判定标准。二是把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与组织、参加一般的民俗、习俗活动,以及正常参加游览活动区分开来。不能把一些有着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区域特色的民俗、习俗活动当成迷信活动。党员干部偶尔到一些寺庙、道观、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观游览或参加活动仪式等,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游览或工作,也不应认定
为参加迷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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