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十条规定:自治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十五条:经营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恪守承诺,公平竞争。鼓励经营主体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在市场准入前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第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商务诚信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引导经营主体守信践诺,强化信用自律。
编辑:赵书冉
审核:刘 璐
监制:和 岩、侯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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