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第三批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案例初评、专家评审、综合评定,“贺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起案件入选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第三批)。入选案例涵盖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侵占长江岸线等类型,在跨省协作办案、多元化赔偿、损害替代修复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为重庆市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和有效借鉴。
今天一起来看
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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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等4人非法捕捞
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赔偿权利人】云阳县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赔偿义务人】贺某、邓某军、刘某、郭某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云阳县农业农村委通过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线索筛查,发现贺某、邓某军、刘某、郭某等4人在云阳县路阳镇南海村8组渠马河黄泥沟水域非法电捕鱼,云阳县公安局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电捕渔获物501尾14.65千克。同月,云阳县农业农村委联合公安机关对案发水域进行了现场查勘,通过综合认定水生生物直接和间接死亡以及生长发育受阻、繁殖终止和栖息地破坏等方面损害情况,该案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为51060元。
增殖放流活动
(二)磋商修复
2024年6月,云阳县农业农村委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与贺某等4人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同月,在县农业农村委、县人民检察院等多部门监督下,贺某等4人按照赔偿协议购买51060元的鱼苗,在长江干流天然水域增殖放流鲢鱼、鳙鱼等鱼苗10万余尾。
(三)经验启示
一是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责任追究衔接。落实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农业农村部门通过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主动筛查发现线索,采用“先民事后刑事”模式,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前,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审判机关刑事裁量的参考,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同时及时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
二是采取综合认定方式开展鉴定评估,减免鉴定评估费用。针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农业农村部门采取综合认定的方式开展鉴定评估,保障损害认定准确、客观,减免了鉴定评估费用,减轻了赔偿义务人经济压力。
三是在修复时充分考虑长江流域渔业资源承载能力,选择滤食性鱼类开展增殖放流,既有效修复了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又进一步起到了净化水质,保护水资源环境的目的。
文字: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
编辑:刘凌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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