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物外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案例二)

政务   2024-12-31 16:31   重庆  

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第三批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案例初评、专家评审、综合评定,“重庆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非法侵占长江岸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起案件入选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第三批)。入选案例涵盖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侵占长江岸线等类型,在跨省协作办案、多元化赔偿、损害替代修复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为重庆市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和有效借鉴。

今天一起来看

案例二





重庆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物外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赔偿权利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重庆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重庆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物外溢污染周边农田,铜梁区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大庙镇政府和涉事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重庆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估,该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金额4840400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475100元、地表水修复费用8600元、土壤修复费用963600元、土壤损害价值量化3393100元),鉴定评估费用198000元。


环境污染处置。


(二)磋商修复


2024年7月,铜梁区生态环境局邀请区检察院、区农业农村委等与重庆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两次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月,重庆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应急处置费用475100元,对地表水和超风险管控标准土壤自行进行修复,其股东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3393100元。


生态环境修复前。

生态环境修复后。


(三)经验启示


一是多部门协同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该案受损生态环境涉及土壤、地表水等环境要素以及农田生态系统,生态环境部门在磋商中邀请检察机关、农业农村等部门参与磋商,提供法律支持并监督案件办理,通过主动履职和部门间密切沟通,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探索代履行的责任承担方式。该案采用“环境修复+资金赔偿”的方式履行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但无法按期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由其股东代为缴纳,确保了赔偿责任的及时履行,为类案办理提供经验借鉴,为探索进一步扩大赔偿义务人范围提供立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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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


编辑:刘凌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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