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企业动态核查列为重点核查对象!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四库一平台业绩录入常见问题答疑!

文摘   2024-11-25 19:31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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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其中,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有关专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动态核查。

二、核查结果处理

(一)标注“资质异常”。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动态核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

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三)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

对全国平台上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全国平台上集中公示

三、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延伸阅读


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人员要求汇总

本文将根据最新政策对各类施工总承包企业资产、企业业绩、人员要求进行汇总,供读者参考!

现行标准以及后续调整的政策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注:其中不一致的,以建市规〔2023〕3号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

注:以下为正常申请一级资质的企业,企业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延续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对于各级资质的考核变化如下,暂不考虑征求意见稿内容,全部依据目前正在执行的文件:

特级

依据: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编者说明:

建市[2015]177号修改净资产考核指标。

建市[2015]154号文取消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一级

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注:其中不一致的,以建市规〔2023〕3号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编者说明:

建市[2016]226号取消了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建市[2015]154号文取消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建市规〔2023〕3号恢复了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建办市〔2023〕47号:暂不对申请延续1年的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住建部刚刚官网更新:四库一平台业绩录入常见问题答疑

问: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具体参考哪些标准,哪些信息为必填信息?

答: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


问:工程项目信息完整性如何保障?

答:针对历史竣工业绩补录,企业应按项目实际情况,一次性将各环节信息填报完整;针对在建项目,企业应结合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对各环节进行信息填报;针对已报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建议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根据项目参建单位实际情况,提供环节补录通道。


问:工程项目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可以查到,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不到,如何处理?如何避免此类问题?

答:出现上述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是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没有将相关数据推送到中间库。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只接收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推送至中间库的工程项目数据。


问:非房建、市政类业绩如何认定?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业务处室不负责非房建、市政类工程业绩认定。非房建、市政类工程业绩的认定环节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非房建、市政类工程中的矿山、电力、化工、冶金、石化等工程业绩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项目立项、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环节信息真实性即可录入。


问:一些专业承包业绩,比如装饰装修中的家装业绩;改扩建(不涉及总包的)项目,如:消防、幕墙、机电、智能化等业绩,如何入库?

答:专业承包业绩录入规则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可参考如下要求:(1)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可按照施工总包业绩直接录入项目立项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信息、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2)由施工总包单位发包的,需与总包项目进行关联,先由施工总包单位录入项目立项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等信息,专业承包业绩选择施工总包单位信息后,再补充专业承包业绩信息。


问:分包业绩是否明确上四库一平台?

答: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中明确除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以外工程业绩均需录入,包括总承包业绩、专业承包业绩、工程分包业绩、专项工程业绩等。


问:人员的业绩怎么录入审核定级,是由企业办理企业业绩时一并办理,还是由个人单独申请?

答:个人业绩与企业业绩需要关联,企业业绩申报时应同时申报个人业绩,个人业绩不能单独申报。考虑到个人知情授权等因素,建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置个人业绩需由个人确认。


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中新增的个人业绩信息表怎样填写,或者应该根据哪个环节信息对应生成?

答:新增的个人业绩信息表与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进行关联,与企业业绩技术指标同步填写,重点填写个人承担的角色。


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模块,如何填写?

答:详细技术指标按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对应的资质标准中项目规模技术指标要求填写。


问:工程项目信息认定哪些为必填环节信息?

答: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业绩必填环节信息包括:项目立项、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企业必填)、施工许可(施工、监理企业必填)、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业绩必填环节信息包括:项目立项、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


问:业绩补录的截止时间?如果超期是否允许补录?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要求,2023年底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对于在建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及矿山、电力、化工、冶金、石化等非房建、市政工程项目,2024年9月1日前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录入。按照391号文件要求,历史竣工业绩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录,2025年1日1日不再补录2024年9月1日前开工项目。


问:业绩补录范围包括哪些?

答:具体业绩补录包括房建、市政类工程业绩;除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以外的矿山、电力、化工、冶金、石化等工程业绩。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业绩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与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铁路局、民航局等专业部门相应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共享。


问:业绩指标数据来源哪里?信息错误如何修改?

答:您好,按照住建部《 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要求,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以及企业信息详情增加【业绩技术指标】、个人详情页增加【个人业绩技术指标】信息模块展示,业绩技术指标数据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至我部平台,如相关信息错误请咨询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问:查询不到项目信息?

答:您好,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不到请咨询各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确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推送,请咨询010-88018261转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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