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
闽建建安函〔2024〕11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许证”)动态管理,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预警效能
省厅通过归集电子证照信息,已在政务服务系统、安全检查系统等平台增设安许证预警功能,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企业,系统将标注为“安许证预警不合格”,并进行预警提示。请各市、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全面用好安许证预警功能,将“安许证预警不合格”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督促整改到位,加强日常巡查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达标。
二、加快督促存量整改
截至目前,全省“安许证预警不合格”企业12053家,其中福州(含自贸片区、高新区)4564家,厦门(含自贸片区)2039家,泉州1284家,漳州872家,莆田690家,龙岩667家,平潭(含自贸片区)665家,南平459家、三明424家、宁德389家。
各地要抓紧督促“安许证预警不合格”企业通过补齐安管人员或申请注销,或暂扣直至吊销等方式,于2024年12月31日前限期整改到位,实现存量销号、动态清零。各设区市于每月30日前汇总上报本辖区整改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三、严格审批动态监管
(一)证书延期同步核查。企业在省、市审批系统中申报安许证延期时,应按照企业拥有最高等级的资质对应安许证颁发条件配置安管人员,不满足条件的不予延期。
(二)资质审批同步核查。企业在省、市审批系统中申报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含升级、增项、延期、重新核定等),经审批机关核准后,企业应当先按照本企业拥有最高等级的资质(含本次申报资质)对应安许证颁发条件配置安管人员,满足条件后予以同时发放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许证,不满足的不予发放。企业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时,应当先按照企业拥有最高等级的资质(含本次申报资质)对应安许证颁发条件配置安管人员,满足条件后予以向住建部转报ZBB数据包。
(三)施工许可同步核查。建筑施工企业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各地应同步核查企业安许证预警是否合格,安许证预警不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附件:“安许证预警不合格”企业整改进展情况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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