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答: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多少档次?政府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从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共15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如下表(单位:元/年):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及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三、政府为哪几部分人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政府为以下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城乡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不属于上述四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结扎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缴纳(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2023年全额代缴200元,2024年-2027年每年补贴50元(同时符合享受特殊困难群体的政府代缴对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以上代缴群体人员选择200元至6000元共15个档次中任一档次缴费,只需缴纳所选缴费档次标准与政府代缴金额之间差额部分。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在个人缴费到达个人账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养老保险费代缴工作,个人缴费和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计入个人账户。
四、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什么规定?
答:从2023年10月起,参保人可以补缴未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提高已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的年度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时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2012-2013年1000元/年,2014-2018年2000元/年,2019年至今6000元/年)。
(一)参保人补缴未缴费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选择未缴费年度缴费档次标准的任一档次进行补缴,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二)参保人自愿提高已缴费年度养老保险费档次标准的,可选择已缴费年度任一较高档次进行补缴,补缴金额为新选档次标准与原档次标准的差额,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补缴提高当前年度档次标准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为最终个人缴费总额应享受的政府补贴与原缴费已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差额。
(三)参保人在当地实施城居保或新农保制度时,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在60周岁时还未缴费满15年的,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按当前年度缴费档次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五、村集体经济补助和社会资助有什么规定?
答: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和个人资助应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当年度补助、资助合计金额应不超过当地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六、怎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参保人持户口薄、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七、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进行缴费?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保险费按自然年度缴纳,为避免年终税务及银行系统结算导致缴费不成功,建议在每年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完成缴费:
(一)批量划扣申报缴费(推荐)。为便于城乡居民每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与农村合作银行、桂林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扣费协议,每年从其账户中扣缴当年度应缴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应于每年第二季度集中缴费期前将其选定缴费档次或个人实缴金额的当年保险费金额足额存入银行存折(卡),税务部门对签约账户发起扣款,扣款成功后视同申报。
如要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须每年第一季度向税务部门(或代扣银行)申报。
(二)城乡居民个人申报缴费。城乡居民可到全州县税务局各服务厅或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等全区统一缴费平台缴费,也可以到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桂林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网点及农村服务站点缴费。
“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
八、逐年参保缴费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每月可以领多少养老金?
答: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139)+(缴费年限-15)×2元/月+5元/月(年龄≧65周岁)。从2024年7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66元(60岁至64岁),6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每月另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即每人每月171元。各缴费档次每月领取待遇测算如下:
九、怎样办理领取待遇手续?
答: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女均为年满60周岁)当月,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从次月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年满60周岁当月未办理申领手续,则从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待遇。如委托亲属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十、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怎么进行资格认证?
答:待遇领取人员每年需要完成一次资格认证,认证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资格认证的,停发其养老待遇。完成认证后的次月,再对停发的待遇进行补发。
认证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城乡居民可持身份证到社保经办窗口、乡镇社保经办机构或村(居)委、社区进行认证;
(二)通过“广西人社”手机APP、“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自助进行认证。
十一、参保对象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保对象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死亡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并把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600元一次性支付;
参保人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死亡年龄 | 清退(继承)金额 | |
个人账户总额 | 丧葬补助金 | |
不满60周岁 | 本人交养老保险总额+政府补贴+利息 | 0元 |
已满60周岁领取待遇不足139个月 | 个人账户总额÷(139-已领取待遇月数) | 600元 |
已满60周岁领取待遇超过139个月 | 已领完 | 600元 |
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领取手续。
(一)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三)死亡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
(四)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提供申请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签订的承诺书。
注: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十二、领取待遇人员出现死亡、失踪、下落不明或正在服刑等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多领、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怎么处理?
答:法定继承人或家属应当及时告知村(居)委、社区或乡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积极退回多领、冒领的社会保险待遇。法定继承人或家属未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纳入社会保险失信人员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业务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保经办机构
各乡镇咨询电话:
地址:全州县城北新区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来源:全州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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