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受理次月1日起17个工作日;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6个工作日。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3.从事特殊工种符合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年限。
(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2.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线下服务大厅申请;
2.线上网厅申请。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申请人本人签字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原件1份;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公示》,原件1份(灵活就业人员无需提供);
3.《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灵活就业人员无需提供);
4.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提供护照),单位申报的,提供复印件1份;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验原件;
5.人事档案,验原件。
(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
1.申请人本人签字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申请表》,原件1份;
2.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通过内部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交);
3.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提供护照),单位申报的,提供复印件1份;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验原件;
4.人事档案,验原件。
注: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线下服务大厅申请;
2.线上网厅申请。
广西“数智人社”政务服务大厅https://www.gx12333.net
不收费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自助机查询打印;
4.登录网报系统查询。
12333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不存在跨省关系地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在职人员死亡10个工作日,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在职人员死亡8个工作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6个工作日;存在其他跨省关系地的,30个工作日(不含其他关系地办理时限)。
(一)不存在跨省关系地的业务流程
(二)存在其他跨省关系地的业务流程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参保单位或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2.企业离休死亡人员(含享受87号文件待遇人员)遗属符合规定可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可在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时一并申报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线下服务大厅申请;
2.线上网厅申请。
1.离休人员死亡的,提供《企业离休人员减员申报表》,离休人员以外的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申报表》,原件1份;
2.通过数据共享或基本证照核验无法获取死亡信息的,签订死亡证明承诺书;
3.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在职人员死亡的,还需提供:
(1)人事档案,验原件;
(2)参保人人事档案托管在自治区内异地托管机构的,提供《异地借阅档案申请书》,原件1份;
(3)申办人提出需要待遇地以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请表》。
4.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
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提供护照),验原件。
注:继承人个人办理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至参保人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单位办理的,支付至单位账户或参保人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银行卡)金融账户。
5. 申报离休人员(含1949年12月11日前在广西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还需提供:
(1)供养直系亲属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2)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验原件;
(3)签订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供养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承诺书,原件1份;
(4)供养直系亲属银行卡(已提供社会保障卡的可不提供银行卡),验原件;
(5)供养直系亲属为子女或(外)孙子女且年满18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通过内部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交)。
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一楼西厅)。
广西“数智人社”政务服务大厅https://www.gx12333.net
不收费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自助机查询打印;
4.登录网报系统查询。
12333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发生死亡、在押服刑等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隐瞒事实,在丧失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后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违法所得,应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拒不退回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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