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彝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看彝良app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综合编辑:谷二妹13278641854(微信同号)
彝良县“1.11”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11日16时52分,昭通市彝良县辖区内吴家桥—红石岩K7+200M(彝良县角奎街道大河村烂告组路段)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调查认定,彝良县“1.11”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文x俊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禁止标线指示,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驾驶人蹇x春无过错;乘车人徐x燕无过错。
2024年1月11日,文x俊驾驶云CD91x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由新场集镇沿吴红公路往彝良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6时52分许行驶至吴家桥—红石岩K7+200M处(彝良县角奎街道大河村烂告组路段)时,与对向蹇x春驾驶搭乘徐x燕的云CGY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乘车人徐x燕现场死亡,摩托车驾驶员蹇x春受伤送往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于2024年2月7日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地点位于彝良县吴红路(吴家桥-红石岩)K7+2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彝良县城方向,西至昭通市方向,事故地点北侧为挡墙堡坎,南侧为河道,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道路全宽为730cm,道路北侧半宽332cm,视线良好。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云CD91x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性能符合技术要求。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云CGY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性能符合技术要求。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云CD91x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37km/h。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死者徐x燕符合胸部受伤造成血气胸死亡。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死者蹇x春符合全身多处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驾驶人文x俊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八条之规定,在此事故中存在全部过错;驾驶人蹇x春在此事故中无过错;乘车人徐x燕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认定驾驶人文x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蹇x春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乘车人徐x燕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彝良县“4.13”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13日14时44分,昭通市彝良县辖区内彝镇线K25+200M(彝良县洛泽河镇仓盈村熊家沟电站)路段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调查认定,彝良县“4.13”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杨x聪驾驶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禁止标志、标线,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
2024年4月13日,杨x聪驾驶云F86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彝良县洛泽河镇往奎香方向行驶,当日14时45分许行驶至彝镇线K25+200M(彝良县洛泽河镇熊家沟路段)处时,与对向刘x波驾驶的贵C6Nxxx号轻型自卸货车相碰撞,造成刘x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刘x波转院至昆明市延安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4月14日死亡。
该事故地点位于彝镇线K25+200M(彝良县洛泽河镇仓盈村熊家沟电站)路段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彝良县龙街乡方向,北至彝良县城方向,东侧为河道,西侧为山坡,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云F86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性能符合技术要求,行驶速度约为68.84km/h。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死者刘x波符合全身多处受伤导致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出血、多发骨折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
驾驶人杨x聪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此事故中存在根本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建议认定驾驶人杨x聪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刘x波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彝良县“7.25”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25日09时42分许,昭通市彝良县辖区内大马—马腹(阴山)K7+80M(潘家沟安置点路段)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调查认定,彝良县“7.25”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王x辉驾驶机动车变道时,未让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邹x洪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2024年7月25日,王x辉驾驶云C58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王x兵)由新场街上往潘家沟方向行驶,当日09时42分许行驶至大马—马腹(阴山)K7+80M(潘家沟安置点路段),向左变道时与邹x洪驾驶的川Q92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相碰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王x兵现场死亡,驾驶员王x辉受伤,云C58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地点位于大马—马腹(阴山)K7+80M(潘家沟安置点路段),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新场街方向,西至潘家沟方向,南、北两侧均为居民房,南侧人行横道宽123cm,北侧人行横道宽180cm,道路全宽700cm,该路段为施工路段,道路中间有钢筋隔离,北侧路面不能正常通行,路面为干燥水泥路面。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证明了川Q92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云C58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转向系、制动系性能符合技术要求。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证明了死者王x兵在交通事故中符合头部受伤致颅脑损伤死亡。
驾驶人王x辉之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列》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机动车借道或者变道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行人和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在此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
驾驶人邹x洪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在此事故中存在次要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驾驶人王x辉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邹x洪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王x兵无责任。
完
商务合作电话(同微信):1327864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