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抓获1人!曾在荞山、海子等地非法销售成品油!累计销售50余吨,涉案30余万元...

民生   2024-11-14 18:40   云南  

来源:彝良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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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编辑:谷二妹13278641854(微信同号)

有车一族最关心什么?

油价绝对是当之无愧

每一次油价的起伏

都牵动着每一位有车一族的心

有需求就有市场,随着油价的不断增长

一个黑色产业悄然而生

非法经营成品油活动!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近日

彝良县侦破一起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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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彝良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联合新场派出所快速侦破一起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现场查获成品油2.35吨,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期,彝良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将厢式货车私自改装成油罐车拉成品油流动贩卖。


随即,彝良县公安局抽调精干警力开展案件侦查工作。经大量工作发现:2024年以来,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的王某某将厢式货车私自改装成油罐车拉成品油至彝良县荞山镇、海子镇等地进行非法销售。


10月22日,王某某在彝良县发界街道一停车场使用改装的油罐车卸装成品油时,被彝良县公安局现场查获。



经侦查查明,王某某累计已销售成品油50余吨,涉案价值达30余万元。



目前,彝良县公安局已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储和运输均有严格的安全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散装汽油、柴油的,需到加油站实名购买,并如实报告购买用途,严禁加油站向非法经营、储存、运输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散装汽油、柴油。




什么是成品油?

成品油主要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成品油危害:

1、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非法经营者通过无证流动油罐车、违法加油站(点)非法销售汽、柴油,自建油罐非法仓储油品,设施设备简陋,安全间距不足,安全防护意识薄弱,现场安全问题突出,特别是流动油罐车随意销售汽、柴油的现象,极易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非法销售点人员很多是无固定职业和闲杂人员,有些销售点周边环境极其复杂,尤其是一批无证非法改装的油品配送车,装满易燃易爆的汽、柴油,随意出入社区楼堂馆所,构成了巨大的安全威胁压力。

3、严重破坏环境治理成效

非法经营者销售的走私油特别是非标油,油品质量根本无法满足当下环保要求,硫含量严重超标,大大降低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成效。同时,一些私自改装的流动小油罐车随意车辆进行加油,存在大量油品的跑冒滴漏,对水资源和环境造成破坏。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汽油、柴油等成品油

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存储和运输均有严格的安全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散装汽油、柴油的

需到加油站实名购买

并如实报告购买用途

严禁加油站向

非法经营、储存、

运输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散装汽油、柴油

生命无价,拒绝非法燃油!

共同守护我们的安全!


商务合作电话(同微信):1327864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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