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源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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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
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北府发〔2024〕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
《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已经江北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高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推动构建高质量发展格局,贯彻落实《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根据《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技术标准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单位申报、组织评审、资金兑付,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财政、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标准管理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资助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及申报受理、管理监督等过程。
第四条 项目的申请人为在重庆市江北区依法合规经营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具有江北区户籍的自然人。
第五条 资助及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自愿申请、促进运用、逾期不受”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资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九条 申报流程。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技术标准管理部门每年发布通知对上一年度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资助奖励组织申报,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助及奖励申请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受理登记。
(二)申报期满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技术标准管理部门组织对申报情况进行集中评审。需要专家评审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技术标准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资助及奖励申请进行综合评估。
(三)审核后,形成拟资助及奖励清单并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按流程实施资金兑付。
第十条 资助及奖励时间范围。
(一)资助及奖励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当年兑现上一自然年度涉及的各类资助及奖励事项。
(二)资助及奖励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申请人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不再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
(三)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申报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资助及奖励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资助申报。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并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申报资格,终止资助奖励;已经资助奖励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技术标准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已领取资助奖励资金的申请人应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工作的管理,以保证资金效益发挥;同时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资助奖励资金专项审计工作,并根据审计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或重庆市新规定执行;本办法有关内容与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从新”原则执行;已享受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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