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违纪”“集体违纪”如何处理?
集体决策,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但凡涉及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议题,进行集体决策是党组织通用的议事规则。
集体决策的本意,是通过民主集中制,汇聚集体的智慧,作出更好的决策,而非让“集体研究”成为违法乱纪的“护身符”。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共同违纪、集体违纪的行为明确作出处分规定。彰显纪法面前人人平等,违法违纪必被追究的原则。不论个人违纪,还是集体违纪,都将严查深纠相关人员的责任。
“法不责众”“集体决策不会违纪”……在日常工作中,大家经常听到类似说法,但在党纪法规面前,这样的观念根本站不住脚。《条例》在第二十六条对于共同违纪作出认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参与者,按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给予处分;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这里的教唆,主要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违纪。
此次修订的《条例》将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由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调整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还规定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这一数额认定规则,与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犯罪数额通常以行为人实际参与数额计算的做法,实现了贯通。
与共同违纪不同,集体违纪,是指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条例》强调,不能以“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等为借口,不追究集体作出违纪决定或者集体实施违纪行为的领导成员责任。这就给现实中“集体决策不会违纪”“法不责众”等错误观念以针锋相对的有力回击。
但是,以下两种情形不属于集体违纪:一是个人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擅自作出错误决定,不能追究集体责任,只能按照个人违纪处理。二是对于在领导机构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实施错误行为时,没有参与或者表示反对的,不视为集体违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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