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治疗过程中造成病人骨折,医院被判承担责任,赔偿6.9万余元!

健康   2024-10-21 19:56   江苏  


案件

八旬老人甄文丽在脑卒中后,到济南一家医院做康复治疗,康复师将甄文丽右臂固定在跑步机上,从而锻炼其行走能力。可谁想几分钟后甄文丽突然摔倒,在跑步机的拉力和自身摔倒的重力拉扯下,导致甄文丽右臂肱骨骨折。

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酌定济南某医院对甄文丽右上肢牵拉伤的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用等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对甄文丽右肘关节伤残承担75%的民事赔偿责任。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甄文丽因“右侧肢体无力11月余”入济南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出血恢复期、偏瘫、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两天后,甄文丽在济南某医院康复治疗期间不慎牵拉上肢致肱骨骨折,右上肢肿胀疼痛不适,X线片示右肱骨中段骨折。

济南某医院在局麻下为甄文丽行“右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外固定架固定术”。

2022年2月,甄文丽出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甄文丽的申请,济南历下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甄文丽肱骨骨折、肩关节脱位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人数、后续治疗费、营养期限”“济南某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对甄文丽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甄文丽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


2023年4月,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关于甄文丽右肱骨骨折、右肩关节脱位相关情况,甄文丽右肱骨干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目前遗有右肘关节活动功能障碍,鉴定为十级伤残;甄文丽护理期限为150日,受伤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其余时间需1人护理;甄文丽营养期限为150日;甄文丽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支出核定。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济南某医院在对甄文丽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甄文丽右上肢牵拉伤的医疗花费、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用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完全作用;该过错与甄文丽右肘关节伤残等级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作用。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甄文丽入济南某医院住院治疗,济南某医院作为医疗行为的实施者,负有为甄文丽提供必要、合理、及时、有效的治疗义务。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法院根据甄文丽的申请依法委托作出,应予采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济南某医院在对甄文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甄文丽右上肢牵拉伤的医疗花费、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用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完全作用;与甄文丽右肘关节伤残等级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作用。故法院酌定济南某医院对甄文丽右上肢牵拉伤的医疗花费、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对甄文丽右肘关节伤残承担75%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本案主审法官程雪灿介绍,关于本案的医疗费,甄文丽于2021年10月入住济南某医院,两天后因不慎牵拉上肢致甄文丽肱骨骨折,根据鉴定意见,济南某医院对此负有完全过错,故自甄文丽受伤之日至2022年2月出院期间的医疗费应由济南某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甄文丽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总额为8.5万余元,受伤前两天的医疗费据院方核实为1900余元,据此计算甄文丽肱骨骨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8.3万余元,济南某医院应对医疗费8.3万余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甄文丽在入院时支付押金2000元,剩余医疗费用未支付、未结算,故双方可待本判决生效后据实处理。

综上,依照我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除医疗费用双方可待本判决生效后据实处理外,济南历下法院判决被告济南某医院赔偿原告甄文丽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9万余元。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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