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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您收听的是《每日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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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5月29日起,每周工作日12:00-12:15分由宁夏司法厅联合宁夏交通广播推出的《每日民法典 》栏目正式开播啦!邀请律师做客直播间,为您指“典”迷津,还可参与有奖问答,抽取幸运好礼哦!
直播回声
1.小刚打算移民国外,因此就向小明出售自己家的房子,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为100万元,合同签订之后,小刚就要求小明要付款,小明就担心自己的这个付款之后,小刚又将房子又卖给了他人。为了合法维权,小明就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了预告登记,小刚与小明办理预告登记之后,小明一直没有向小刚付款,也因为这个预告登记在前,所以小刚的房子也卖不出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刚能不能以小明不付款为由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解除之后预告登记就失效。
A、可以
B、不可以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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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其实这条规定主要是限制房地产开发商、卖房一方等债务人处分其权利,可以有效地保护上述情形下的不动产请求权,最终达到平衡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目的。说简单一点,如果未办理预告登记,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可能会出现房主一房二卖的情况,如果办理预告登记房主一房二卖处分该不动产时,是不发生效力的。但是如果进行了预告登记后,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超过90天不去办理登记手续,预告登记就失效了。
参与方式
监制:万 玮
审核:袁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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