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遭遇减薪困境 公交公司被指违法停发绩效工资

职场   2024-11-06 17:30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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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近日,淄博市公交公司博山分公司职工吕先生,在遭遇工伤并确认工伤认定后,却发现自己本应全额发放的工资遭到了减发,减幅达1300余元。这位拥有近33年工龄的老员工,在工作期间不慎扭伤腰部,经过医院诊断和工伤认定,本应安心休养等待工伤待遇。然而,公司却以其未出勤为由,停发了吕先生的绩效工资。对此,法律界专家明确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期间绩效工资不应停发,吕先生所在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11月1日上午,淄博市公交公司博山分公司的一名职工吕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然而工伤停工期间的工资却遭遇了不合理的减发。吕先生介绍说,他今年49岁,已在淄博市公交公司博山分公司工作了将近33年。今年9月3日,他在站务负责人的安排下整理利群站务室时,因搬抬井盖等重物不慎扭伤了腰部。随后,他立即前往淄博市第一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他患有腰肌扭伤和腰椎退行性形变等症状。

经过治疗与休养,吕先生的工伤认定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10月14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认定工伤决定书,正式认定吕先生所受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然而,正当吕先生以为可以安心休养并等待工伤待遇时,他却在10月30日下午收到了银行短信,提示他的工资少了1300余元。
据吕先生透露,他受伤前的实际应发工资为3800余元,但受伤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却明显减少。他找到公司相关领导询问原因,得到的答复是工资就是按这个标准执行的。吕先生表示,他受伤后的每次治疗请假都是按照公司流程来的,对于工资减少的情况感到十分不解。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吕先生咨询了多名律师。律师们告诉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停工期间工资应该全额发放,不应该减少。因此,吕先生认为公司已构成违法,希望公司能够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并补发工资差额。
针对吕先生反映的工资减少事宜,记者采访了淄博市公交公司。一名负责人表示,吕先生工伤停工期间没有出勤,因此停发的是绩效工资部分,基本工资都是照发的。该负责人强调,公司不存在违规操作,并有专门的法律团队可以咨询和应对相关事宜。

然而,对于这一解释,吕先生并不认同。他表示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呼吁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此事,以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工伤期间绩效工资能否停发?对此,记者采访了淄博开发光华法律服务所律师邱杨军,他告诉记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期间的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受伤前所享受的全部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这些工资项目共同构成了工伤职工的收入来源,也是其在停工留薪期内应享受的经济待遇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在原工资福利待遇中,绩效奖金是否应包含在内?邱律师表示,绩效奖金通常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来确定的,具有一定的浮动性。然而,在工伤期间,由于工伤职工无法正常工作,其绩效奖金的发放可能会受到影响。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享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包括绩效奖金在内的。因此,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企业不得停发工伤职工的绩效奖金。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期间的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企业仍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一些内部规定来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例如,企业可以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或制定完善的工伤管理制度。然而,企业的内部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邱律师认为,工伤期间绩效工资不应停发。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包括绩效奖金在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该公司克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已违反违法。他建议吕先生等全部治疗结束后,向淄博市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进一步鉴定工伤级别,从而进一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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