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老人乘坐公交,摔倒在地,要求赔偿33万元

职场   2024-11-18 17:59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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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2岁老人乘坐公交,摔倒在地,要求赔偿33万元。公交公司说,老人上车后没有就近立即坐下,前行时没有抚好抚手,自己没有过错,法院这么判了。

2020年7月,62岁的马燕乘坐公交车,上车后在车辆启动过程中摔倒。


马燕来到医院,被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骨折,骨质疏松症等,进行手术治疗。


司法鉴定所对马燕的鉴定意见为,9级伤残,人体致残率20%;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其后马燕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330000.25元。


马燕主张其上车后向车辆中部行走过程中,公交车加速起步,导致车身剧烈晃动,且公交车上有积水,未及时清理,导致其摔伤倒地。


公交公司称,事发当日为下雨天,公交车为无人售票车,没有专人处理地板湿滑问题。司机未采取不当措施,乘客上车应有自我防护意识,马燕上车过程中没有扶任何扶手。

公交公司提交事发时车厢内监控录像,录像画面显示:马燕为该车站唯一上车乘客,车厢可视范围内有3名乘客和1名安全员。马燕从前门上车后,向车厢中段行走,期间车辆平稳起步,马燕在即将行至车辆后门处滑倒,安全员及其他乘客上前搀扶。


马燕自上车至摔倒期间,未手扶车内任何设施,录像中可见车厢前部地面有水渍,马燕摔倒处没有明显水渍。


马燕对监控录像真实性认可,认为其是正常上车后,去后面找座位。车辆启动时,未给乘客预留坐下的时间,也未在开车前提醒乘客坐好扶好。另外因为地面有积水,公交公司未安排专人清理积水,没有做到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车内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公交车内有大量空座,马燕上车后,未就近及时落座。其向车辆后方行走过程中,未手扶车内任何设施,公交车起步后马燕摔倒。


车辆起步时运行平稳,公交司机不存在操作不当。


马燕作为成年乘客,在雨后乘车过程中应加强注意义务,在明知车辆关门后即会启动的情况下,行走全过程未手扶任何设施,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录像显示车厢前部地面确有水渍,与马燕摔倒存在一定关联性,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确定由公交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对马燕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因本次事故,马燕支出医疗费6571.45元,提交了相应票据。公交公司对部分费用不予认可,未提交相反证据,且骨质疏松等治疗与马燕的骨折具有一定相关性,故法院对公交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

营养费4500元;

伤残赔偿金272167.2元;

护理费为9000元。

交通费500元。


马燕主张的财产损失系复印病历费,并非因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该院对此不予支持;


鉴定费4350元。


共计297688.65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最后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94306.6元(297688.65*30%+5000)。


2021年12月,马燕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马燕认为,本案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却适用《合同法》审理本案,前后矛盾,案由应调整为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马燕说,自己正常上车后找座位,整个过程不存在任何过错。


一审判决认为自己未就近落座有过错不合理,要求乘客一步一扶,强人所难。


视频显示车厢前部地面有水渍,看不出摔倒处是否有水渍,因车厢前部地面有大量水渍,导致乘客鞋底浸湿打滑,与自己摔倒有直接关联。


下雨天、无人售票,并不是公交公司不行使清理积水义务的理由。当时车上还有1名安保人员,其未曾起身清理水渍,也未在马燕上车时,作出任何安全提示。


自己已62岁,对于此类乘客,公交公司应谨慎对待,等其就座后,再启动车辆。


而公交车在车门未关闭时,就启动车辆。从自己上车,至车辆运行,前后仅3秒时间。


自己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节,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全部责任。


公交公司辩称,车辆起步时,司机没有操作不当。乘车人应有安全意识,车辆起步过程中,乘客应扶好扶手。车辆有安全提示,车上没有积水,是下雨路滑造成马燕鞋底浸湿打滑摔倒。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车上有大量空座的情况下,马燕未及时就近落座,却在未手扶任何设施的情况下,向车后部走去,导致车启动时,未站稳扶好,而摔倒,其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车厢内地面湿滑与马燕摔倒存在一定关联性,公交公司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马燕主张本案案由应为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马燕选择以人身损害赔偿为诉讼请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案由适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并无不当。案由与裁判适用的法律依据,并无必然关联,且案由的调整亦不影响本案处理结果。


2022年1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35.4元,由马燕负担。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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