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驾驶员开车途中使用手机被开除,索赔13万余元被驳回

职场   2024-11-11 17:39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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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紫牛新闻

一名公交车驾驶员在开车途中使用手机听音乐,公交公司发现后,认为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从而解除了与其劳动合同。公交司机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起诉到法院索赔13万余元。4月24日上午,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驳回了公交车司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马某与公交公司于2016年4月开始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2023年8月1日,马某与公交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马某从事驾驶员工作,劳动合同自2023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驾驶员有22项行为之一的,公交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其中包含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含行驶途中和站台停车期间)使用(含接打、查看等)通讯工具(手机)的。

法庭播放的车内监控录像显示,2023年8月22日,马某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有伸手拿手机、滑动手机屏幕,看手机屏幕等使用手机的行为。马某在法庭上也承认,是在看社交媒体上对刀郎的采访视频。

2023年8月24日,公交公司安排约谈马某,对马某开车过程中使用手机进行调查并向其出示监控视频,马某表示知道行车中禁止使用手机的规章制度,并认可当时使用手机播放抖音里收藏的视频。

公交公司认为,马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公司有权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在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通知了工会,工会亦履行了监督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

马某后向宿迁市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交公司应向自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3646元。后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对马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马某对裁决结论不服,起诉到宿城区法院。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马某与公交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马某应遵守公交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驾驶员在行车中使用、查看手机导致注意力分散,从而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严重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乘客和自身的安全。

马某作为公交车司机,在进入驾驶区域及行车过程中使用手机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故公交公司解除与马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法院最终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马某对判决结果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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