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在驾车中致乘客受伤负全责,公司赔偿后是否享有向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

职场   2024-11-17 15:30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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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法条说法: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该规定有利于平衡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束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对于重大过失的认定,应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注意义务、工作人员的充分注意义务及各自的过错程度,综合进行认定。
基本案情:王某就职于某公交公司,在其驾驶公交车行驶至交叉路口等候放行信号时,致使乘车人摔倒,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司机王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认定其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无责任。就上述事故的赔偿问题,经本院生效判决认定该损失由公交公司进行赔偿,司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公交公司赔偿后认为因司机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情形,用人单位赔偿后应享有向工作人员进行追偿的权利。

法院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司机在涉案事故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公交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本案中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对事故的客观状况进行评价,而并未对造成此次事故的当事方的主观原因进行评定,因此不能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来认定司机在履职过程中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车载视频显示,车辆在乘客起身换座时系正常行驶,在乘客摔倒后才停车,故无法证明司机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情形,故驳回公交公司的诉讼请求,公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中判断工作人员是否属于重大过失,不能简单地依据交管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进行认定,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是对交通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与民事责任是两个概念,二者不能混同。故考量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工作人员所应有的认识能力、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行为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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