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皖合环(巢)罚〔2024〕46号
巢湖市鑫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RNJQD**
法定代表人:刘*
住 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民营经济园内旗山路与西一号交汇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1日、9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阅你公司2024年1月3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两份(其中报告编号3401004524010300022-1,机动车号牌号码为皖A308WX,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为P1466、CVN码为空,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报告编号340100452401031406344011,机动车号牌号码为皖A308WX,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为WISE-2.0、CVN码为C8E4143C,检测结果为合格),发现该两份检测报告为同一车辆,但报告中CALID码及CVN均不相符。经查阅2024年4月2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两份(其中报告编号3401004524040200002-1,机动车号牌号码为皖AD9555,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为EDC7-2.0、CVN码为46048EAC,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报告编号340100452404021642214031,机动车号牌号码为皖AD9555,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为EDC-271、CVN码为5E41CEC2,检测结果为合格),发现该两份检测报告为同一车辆,但报告中CALID码及CVN均不相符。2024年8月29日,合肥市特种污染物管理中心提供的《关于巢湖市鑫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函中明确你公司2024年1月-7月间检测数据,有2台国六江淮牌车辆CALID码及CVN码均相同(其中CALID码为8345TUVW12348912、CVN码为625D5E5F)。2024年9月24日,经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系统并查阅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其中2024年6月5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40100452406051112594011,江淮牌的机动车号牌号码为皖AH12G6)与2024年7月10日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40100452400955534011,江淮牌的机动车号牌号码为皖AT63J5),两份报告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为8345TUVW12348912)、CVN码(为625D5EF)均一致。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8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天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024年1月3日、4月2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份等的现场检查记录情况。
3.2024年8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3份,证明当天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机动车检测线、调阅相关材料信息等现场情况。
4.2024年1月3日、4月2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4份(不合格2份、合格2份),证明你公司出具的报告中同一车辆的2份报告内CALID码及CVN码却不相符等相关情况。
5.2024年8月28日《关于车载诊断OBD系统相关问题的专家论证意见》1份,证明国六车辆不同的排放相关的标定/软件应该设定使用唯一的CALID码,一个CVN码应适用一个CALID码,且CALID码、CVN码的变更需要车辆制造商授权专业人员使用专业设备在现场完成等相关论证情况。
6.2024年8月29日合肥市特种污染物管理中心提供《关于巢湖市鑫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及附表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1月-7月的检测数据中有2台国六江淮牌车辆CALID码及CVN码均相同等相关情况。
7.2024年9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天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通过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系统并查阅你公司出具的2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其中报告编号340100452406051112594011、机动车号牌号码为皖AH12G6与报告编号340100452400955534011、机动车号牌号码为皖AT63J5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为8345TUVW12348912)、CVN码(为625D5EF)均一致等的现场检查记录情况。
8.2024年9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对2024年1月3日、4月2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同一车辆的2份报告内CALID码及CVN码却不相符以及2024年1月-7月间检测数据,有2台国六江淮牌车辆CALID码及CVN码均相同等情况的供述。
9.2024年9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3份,证明当天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调阅相关材料信息等现场情况。
10.2024年6月5日、7月10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出具的报告中两辆江淮车辆的2份报告内CALID码及CVN码一致等相关情况。
11.鑫和公司结算单票据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在对车牌号皖A308WX、皖AD9555、皖AH12G6、皖AT63J5共4辆车进行机动车环检时收费额的相关情况。
12.2024年9月26日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机动车相关两码数据的回复》1份,证明车牌号皖AH12G6及皖AT63J5两辆江淮汽车CALID与CVN当前两码与出厂时一致且已备案,你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两码与其不一致等情况。
13.2024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达标监管APP”中查询国六车辆CALID和CVN匹配情况截图2份,证明你公司出具的车牌号皖AH12G6及皖AT63J5两辆江淮汽车2份检验报告中CALID和CVN均与其在信息公开系统中备案公示不匹配。
14.环评批复及项目验收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从事机动车尾气检测项目环保方面审批等情况。
1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确认各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16.《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位置及厂区内区域布局等情况。
17.2024年1月3日、4月2日、6月5日、7月10日检测线部分视频监控各1份,证明你公司分别当天对皖A308WX、皖AD9555、皖AH12G6、皖AT63J5共4辆车进行机动车环检时的现场情况。
18.2024年8月21日及9月24日执法记录音像视频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19.2023年9月26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合环罚【2023】51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近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2次(含本次)。
2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参与调查取证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合环(巢)罚告〔2024〕4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13-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分值为15%(3台以上不足10台);“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分值为0%(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分值为17%“(6个月以上);“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分值为9%(2次),本案裁量值总和为41%,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万+(50万-10万)×41%=26.4万元;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结算单”票据显示每辆车环检费用为200元,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整(¥800)。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2.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肆仟元整(¥264000)。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所述信息前往银行进行转账、现金或扫码缴纳。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原件(或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16日
来源: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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