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叶某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具有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等情形,被异地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叶某本来应该吃一堑长一智,充分吸取教训,改过自新。但是事情的发展超乎想象,叶某竟然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干回“老本行”!
2024年3月,叶某与何某两人租了车并换上假牌照,戴上口罩驱车来到巢湖,他们为何如此小心谨慎?原来他们来巢湖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犯罪。叶某和何某两人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分工合作帮助他人转移涉嫌诈骗的资金,叶某负责开车送人,何某负责联系供卡人取钱,涉案金额达到4万元。
2024年4月19日,叶某被巢湖市检察院以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
2024年7月1日,巢湖市检察院以叶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叶某当庭认罪认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享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也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但是取保候审不意味着被取保候审人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代表着案件终结,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犯罪,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叶某已经以身试法一次,其被取保候审表明已经涉嫌犯罪,虽然系涉嫌轻罪,无需剥夺人身自由,但是不用关押不等于“无罪释放”。叶某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甚至是涉嫌同类的犯罪事实,表明叶某并不吸取前次的教训,也没有珍惜取保候审这个机会,而是对取保候审的注意规定视若无睹,铤而走险再次犯罪,属于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最终其自尝苦果,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四款: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有以下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二)企图自杀、逃跑;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四)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巢湖检察新媒体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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