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年10月21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巢湖市《关于巢湖市2024年第24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巢〔2024〕17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039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安成路,南至农用地,西至空地,北至农用地。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0.0391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1公顷,含耕地0.0036公顷。具体现状如下:南外环开闭所项目征收亚父街道办事处旗山社区前进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0391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1公顷,含耕地0.0036公顷。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巢湖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亚父街道办事处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巢征补安置〔2024〕25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并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巢湖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4年11月14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巢湖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的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拟对巢湖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为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巢湖市每亩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待巢湖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出台后,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亚父街道办事处,地址:健康东路80号、联系方式:0551-82628287。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巢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巢湖市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亚父街道办事处、旗山社区、前进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巢湖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haohu.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亚父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方茂松,联系方式:0551-82628287。
联系单位: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人:孙俊,联系方式:0551-82660066。
附件: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年10月21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巢湖市《关于巢湖市2024年第18批次(增减挂钩)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巢〔2024〕16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067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农用地、南至农用地、西至农用地、北至农用地。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0.0670公顷,其中:农用地0.0670公顷,含耕地0.0112公顷。具体现状如下:
环巢湖天然气高压管线工程庐江—巢湖项目巢湖南阀室项目征收亚父街道办事处旗山社区邹庄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0670公顷。其中:农用地0.0670公顷,含耕地0.0112公顷。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巢湖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亚父街道办事处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巢征补安置〔2024〕24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并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巢湖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4年11月14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巢湖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的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拟对巢湖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为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巢湖市每亩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待巢湖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出台后,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亚父街道办事处,地址:健康东路80号、联系方式:0551-82628287。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巢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巢湖市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亚父街道办事处、旗山社区、邹庄居民小组范围内,采用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巢湖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haohu.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亚父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方茂松,联系方式:0551-82628287。
联系单位: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人:孙俊,联系方式:0551-82660066。
附件: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年10月21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巢湖市《关于巢湖市2024年第16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巢〔2024〕19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355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南至玉泉路、西北至北外环路。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0.3558公顷,其中:农用地0.3558公顷,含耕地0.3221公顷。具体现状如下:
泉薇路项目征收凤凰山街道东风社区塘院村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3558公顷。其中:农用地0.3558公顷,含耕地0.3221公顷。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巢湖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巢征补安置〔2024〕16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并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巢湖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4年11月14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巢湖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的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拟对巢湖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为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巢湖市每亩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待巢湖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出台后,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地址:巢湖市太湖山路37号、联系方式:0551-82313563。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巢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巢湖市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凤凰山街道办事处、东风社区、塘院村居民小组范围内,采用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巢湖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haohu.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凤凰山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金朝阳,联系方式:0551-82333159。
联系单位: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人:孙俊,联系方式:0551-82660066。
附件: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年10月21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巢湖市《关于巢湖市2024年第2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巢〔2024〕14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662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水沟、南至安徽科淼生态有限公司、西至京沪路、北至巢湖市明仓粮食购销仓储有限公司。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0.6629公顷,其中:农用地0.6629公顷,含耕地0.6623公顷。具体现状如下:
京沪路东侧、明仓南侧地块项目征收中垾镇中垾社区周村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6629公顷。其中:农用地0.6629公顷,含耕地0.6623公顷。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巢湖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中垾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巢征补告字〔2024〕9)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并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巢湖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4年11月14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巢湖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的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拟对巢湖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为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巢湖市每亩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待巢湖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出台后,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中垾镇人民政府,地址:中垾镇人民政府、联系方式:0551-88537056。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巢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巢湖市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中垾镇人民政府、中垾社区、周村村民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巢湖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haohu.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中垾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苏长生,联系方式:0551-88537056。
联系单位: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人:孙俊,联系方式:0551-82660066。
附件: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2024〕3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黄麓镇花塘村集体所有土地0.5928亩。巢湖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黄麓镇花塘村长源村民小组范围内,东至空地,南至欧菲光光学光电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生活区,西至空地,北至烔中路,具体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4日《关于巢湖市黄麓镇镇区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合土开发(2021)103号)批准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0.5928亩,均为建设用地。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一拟征收黄麓镇花塘村长源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2977亩,均为建设用地。
2.地块二拟征收黄麓镇花塘村长源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2951亩,均为建设用地。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根据庐江县宏瑞房地产评估所出具的《欧菲光生活区配套商业楼工程进出口项目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用评估项目》价格评估报告[庐宏瑞评(2024)(估)字第HRC011号)]确定征地补偿标准:54620元/亩。评估土地面积:0.5928亩。评估土地总价值:32379元(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叁佰柒拾玖元整)。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 号)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的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拟对巢湖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为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巢湖市每亩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待巢湖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出台后,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黄麓镇人民政府、花塘村委会、长源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巢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haohu.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机构为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单位为黄麓镇人民政府,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麓所(联系人:黄明海;电话:0551-88568975)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亚父街道办事处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黄麓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黄明海;电话:0551-88568975)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巢湖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黄麓镇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10月26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
来源:巢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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