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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备案要求,明确未备案执业限制,加强持续备案监管,建立整改公告机制。
文 | 首财君综合 出品 | 首席财务官(ID:cfoworld)
提高备案要求,明确未备案执业限制,加强持续备案监管,建立整改公告机制。
上周五,财政部、证监会就修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修订稿共5章22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提高备案要求,明确未备案执业限制,加强持续备案监管,建立整改公告机制等。
其中,合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等特定实体审计业务的具体要求,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全链条监管。
《办法》修订发布后,有望进一步助力会计师事务所提升执业质量。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具体要点如下:
1、增加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的要求,但并没有明确量化的门槛。增加首次备案现场核验安排,加强入口管理;
2、要求的资料多了。不再单纯要求“从事证券业务有关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增加要求“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等内部体化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相关资料;
3、增加了备案材料核验环节。通常采用审阅材料、面谈、征询意见等方式开展,必要时采用现场核验;
4、增加了注销规定。明确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证券备案、虚假骗取备案等退出情形。对于未能满足备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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