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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打包”修改、废止的制度规则共89件,发布章程指引、股东会规则。
文 | 首财君综合 出品 | 首席财务官(ID:cfoworld)
本次拟“打包”修改、废止的制度规则共89件,发布章程指引、股东会规则。
上周末,证监会就落实新《公司法》规定进行配套制度规则的修改。
本次拟“打包”修改、废止的制度规则共89件,发布《章程指引》、《股东会规则》。
本次修订主要是从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机制、强化“双控人”规范约束、落实股东权利保护规定等方面容进行了优化调整。
《章程指引》明确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完善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等规定,并调整“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等表述。
不涉及实质性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五方面:
一是结合新《公司法》和《实施规定》有关上市公司应当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的规定,删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同时,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则中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等应当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
二是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中增加、调整公司治理相关规定,与新《公司法》做好衔接。
三是调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
四是调整文字表述,包括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调整引用的《公司法》条文序号等。
五是考虑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与新《公司法》冲突,或者已被新的规则替代,拟予以废止。
【首个信息披露豁免规则发布,明确豁免信息类型和豁免方式】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证监会层面首个信息披露豁免规定,提升了法规层级,表明了规范豁免披露的重要性,同时对滥用豁免的情形加以规制。
《管理规定》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更简明清晰划分信息类型,确定适用范围,明确了两种豁免信息类型和三种豁免方式。
具体看,《管理规定》重申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不得规避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
要求上市公司审慎确定豁免披露事项,尽量维护“应披尽披”的基本原则;
明确上市公司可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实施豁免,仍存泄密风险的再完全豁免。
从满足豁免披露诉求的角度,规定了可以例外适用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和具体方式,遵守了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要求,避免了公开披露可能给公司、他人利益造成的损害。
【上市公司信披规则迎来进一步优化】
证监会修订起草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速览八大要点:
1、吸纳近年来信披监管实践经验。强化风险揭示,披露行业经营信息,明确非交易时间发布信息,增加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关条款。
2、强化对部分重点事项的监管。增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提高信披质量,防止敏感信息、内幕信息失泄密。
3、根据新公司法要求,调整涉及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4、定期报告突出重点信息披露,细化主要财务指标信息,完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强化公司治理情况披露,优化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
5、减少冗余信息。根据投资者阅读习惯,调整篇章布局,删除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披露要求。
6、鉴于公司法修订已允许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对“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况作出披露要求。
7、不再强制要求独立董事对退市发表意见。
8、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的处罚金额上限由三万元调整至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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