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廉丨党员权利不容侵犯

文摘   2024-12-12 19:00   山东  

开栏的话


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案为镜,可以正风纪。为做深做实以案促教促省促改促治促建“以案五促”,市纪委监委宣传部、案件审理室联合市新闻传媒中心推出《以案说廉》栏目,选取由威海市纪委监委、环翠区纪委监委编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国方正出版社发行的《六项纪律漫画解读》中的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剖析点评、纪法解读。下面请看第三十七期。


典型案例





华某,中共党员,某市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机关纪委书记。2024年1月,该局党员孔某因违反工作纪律,拟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根据党章规定和党纪处分工作程序等要求,应当由孔某所在第一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孔某违纪问题,并决定是否给予纪律处分。华某担心孔某在党员会议上拒不认错,甚至发表“不当言论”,遂授意该党支部书记李某不要通知孔某参加党员大会。在第一党支部未听取孔某申辩意见的情况下,李某选择在孔某出差期间召开党员大会,并决定给予孔某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点评】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一、违反党的组织纪律的情形:
1.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2.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3.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4.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二、上述行为将受到的处分:
1.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内容来源】





本书由威海市纪委监委、威海市环翠区纪委监委编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书紧紧围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生动的漫画、鲜活的案例,直观、形象地呈现六项纪律的表现形式和规定要求,引导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纪律自觉,养成遵规守纪的习惯。本书可作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常态化开展党纪学习与警示教育的生动读物。





清廉威海
聚焦纪检监察工作,突出威海本地特色,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动态,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弘扬廉洁文化,助推“清廉威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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