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文摘   2024-08-26 19:37   浙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进一步将“经依法登记”明确为“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是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二是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

三是土地所有权人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将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四是土地所有权人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五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六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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