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饮酒酿悲剧,共同侵权责难逃!

民生   2025-01-29 09:36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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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亲朋好友欢聚一堂,饮酒助兴、增进情谊是常有的事。但饮酒切记要把握好度,否则会乐极生悲。节前,彰武县法院哈尔套法庭发布了一起因饮酒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述

王某与高某、隋某是要好的朋友,春节期间,几人相约在一家饭店聚会,共饮用白酒约500毫升、啤酒约8瓶。几人在饭店未能尽兴,又前往KTV继续唱歌,其间又邀请赵某和申某加入聚会,又饮用啤酒约40瓶。唱歌结束后,几人意犹未尽,又前往一家烧烤店继续饮用少量啤酒。

烧烤店聚会接近尾声时,王某提议前往附近的加油站集合,计划继续前往洗浴中心。几人到加油站集合后,因有多人提出时间太晚,不想去洗浴,王某独自驾车离开,其他人也分别离开。王某在驾车途中操作不当,驶入道路右侧与路树相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2.7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违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父母和妻子处理完王某后事后,一纸诉状将与王某共同饮酒的几人告上法庭,要求几人共赔偿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图片源于网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其死亡后果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王某与其他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基于聚餐饮酒的共同行为已经产生合理的信赖,相互之间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共同饮酒行为本身是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共同饮酒人对处于该危险行为中的一方也负有提醒、照顾、帮助的附随义务,共同饮酒人理应通过积极行为防范王某酒后驾驶危险行为的发生,但其未尽到相关义务,故应当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后法院根据共同饮酒人各自过错程度判决几人分别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法官提醒

每个饮酒者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最高注意义务人。当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当及时采取照顾、救护、通知、送医等合理义务避免醉酒之人遭受伤害,以免给自己及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春节长假饮酒需适度,无事少喝酒,不喝“无事酒”。最后,愿大家在享受节日欢乐的同时,始终保持法律意识,让法治成为生活的坚实保障,共同度过一个平安、祥和、欢乐的春节。


撰稿:王福强、范洪、李磊

  编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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